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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责任让污染者难逃法网

   2015-06-04 法制日报 282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据悉,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相继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此次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旨在解决环境污染审判实践中责任不清、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突出问题。从司法解释短短十九条规定看,不仅重点规范污染者如何承担责任等实体问题,而且为法院审判提供了裁判归责指南,为污染者提供了自我约束指南,为被侵权人提供了精准维权指南,应该说,这部司法解释对于相关责任的细化抓住了环保的法治牛鼻子。

首先,解决了数个污染者的责任认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但是规定相对原则且与新环保法等法律衔接不畅,不仅给责任划分带来不确定性,而且可能由于法律制度不严、不细导致部分污染者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部司法解释则把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笼子再次扎紧,使得污染者能够清晰算出自己的污染成本,进而权衡自身行为。

其次,明确了被侵权人维权举证、固定证据的问题。“证据为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被侵权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战”。而这部司法解释对被侵权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涉案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作出一揽子规定,同时再配以清晰的污染者责任划分,应该说被侵权人维权路径、方向更明确。

再次,还对弄虚作假行为作出规定。这使得新环保法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对防止环评、环测数据造假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这部司法解释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污染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还需指出的是,这部司法解释并非是对年初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复,而是各负其责、有机统一,共同呵护碧水蓝天。

当然,法律的先天滞后性与生态系统的多变性,决定了很多环境污染问题不可能一揽子解决,审判实践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密切关注环境污染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为子孙留住青山绿水,从而向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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