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破坏、污染环境将面临严厉处罚。近日,晋江市环保局与晋江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行动,查处2起污染环境案件,2人被刑事拘留,2人被行政拘留。
废水超标233倍
母子被刑拘
5月15日20时许,有市民举报称,晋江青阳街道有一非法电镀加工点。接到线索后,晋江市环保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执法人员赶往核实,此时,该加工点仍在生产作业。经查,该加工点未配建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生产废水通过二楼墙边的孔洞,经塑料管道排放到一楼的雨水沟。
经采样监测,该电镀加工点二楼外排口附近地面水(废水淤积处)水样镍117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33倍;一楼外排口废水水样镍4.90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8倍,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该电镀加工点经营者詹某及其母亲陈某已被警方刑拘。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主管和工人被拘留
位于晋江罗山街道许坑社区的一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生产,该公司配套建设了水污染防治设施,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5月4日晚,晋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经厂界外废水收集池溢流口直接排放。经取样检测,废水收集池外排口COD浓度为1560mg/L、氨氮浓度19.8mg/L、PH值5.08,相关数值已超标。
据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和管理员方某能及工程部经理冉某强表示,因雨水较大造成污水池内积水过快,来不及抽出,致部分污水混合雨水溢出外流。期间,他们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未向老板汇报。2人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泉州查办的首起行政拘留案件,当事人因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另外,环保部门也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晋江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时该公司老板在外出差,对此事并不知情,故没有被追责。
法律链接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