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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环保“放大招” 出台“十三条”

   2015-06-09 齐鲁晚报2730
核心提示: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环保局了解到,烟台市政府近日印发《烟台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对于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市政府约谈。

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环保局了解到,烟台市政府近日印发《烟台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对于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市政府约谈。

为督促和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保护重点事项督查调度和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制定了约谈暂行办法。

所谓约谈,是指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约见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约见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约谈办法一共列出了应当被约谈的13种情形(详见右文),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约谈事项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约谈程序为:市环保局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并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约谈形成专题纪要,并及时送达约谈对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及公众代表列席。约谈对象应在约定时限内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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