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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能靠政府包揽?

   2015-06-10 中国环境报1990
核心提示: 对此,必须正本清源,明确排放者负责原则。排放者负责的要义就是,垃圾排放者应负责妥善处理好自己排放的垃圾。排放者通常没有精力、没有处理设施来自己处理,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处理者来处理。当然,得花钱购买处理者的服务。所以,排放者付费是排放者

我国年产垃圾近10亿吨,存量垃圾高达80亿吨以上,很多城市面临垃圾围城难题,垃圾处理已不再是政府凭一己之力就能妥善处置之事。一些地方政府誓破垃圾围城,却调不动市场动力和社会活力,多年过去,仍然深陷垃圾围城困境。原因何在?在于没有打通垃圾处理的“两个一公里”。

垃圾处理的“最先一公里”就是正本清源,理清政府、社会公众和市场的关系,关键是要树立排放者付费和明确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分工,途径是打通排放者与处理者直接交易的渠道。

垃圾本来是产生者的私有品,但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大包大揽,这一制度惯性至今仍很强劲,于是,垃圾处理成为政府的事。而垃圾产生者和排放者成为看客,甚至抵制付费,并导致垃圾处理服务供求处于长期分离状态。

对此,必须正本清源,明确排放者负责原则。排放者负责的要义就是,垃圾排放者应负责妥善处理好自己排放的垃圾。排放者通常没有精力、没有处理设施来自己处理,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处理者来处理。当然,得花钱购买处理者的服务。所以,排放者付费是排放者负责的基本。

一些地方的垃圾处理费由政府代收,甚至有些地方还在质疑垃圾处理费的经营服务性费种性质,给人以垃圾处理费是行政费种的印象;一些地方大搞垃圾处理行政许可,表面上垃圾处理已经企业化、市场化,实际上仍然由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垄断,是政府包揽的另一种形式。种种政府越俎代庖行为,加深了公众对垃圾处理是政府之事的认识,以致于“我已经付费,怎么处理就是你的事”之类的卸责理由甚嚣尘上。

当前,急需政府简政放权,制定相关规章,明确垃圾污染当事双方是排放者和受影响的公众,明确垃圾处理当事双方是排放者和处理者,明确排放者负责的原则,并明确政府护法、监管、用好经费和服务的职责,以打通阻碍垃圾妥善处理的“最先一公里”。

垃圾处理的“最后一公里”就是完善监管。推行排放者负责,就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客体和程序,明确奖惩办法,明确法办事项,以引导、指导、规范与监督产生者、排放者和处理者按规矩处理垃圾。不能随手一扔,更不能偷排偷运、违法处理垃圾,绝不允许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现象的发生。

在信息对称、监管者秉公监管并拥有足够的监管工具和手段、责任人诚信守法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时,监管本应不成问题。但因现阶段这些前提都不具备,加上行政体制割裂与交集、监督职责不清与分工不明等因素,致使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灰色地带,为不好好监管甚至不管开着口子,甚至为内部人为控制和违法行为留有空间,导致在很多地方,连乱扔垃圾、偷排偷运等行为都管不住。

因此,有必要清晰界定各类监管主体的监督职责,明确监管程序,划定监管重点内容、环节和人群,突出政府积极作为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强化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和职业操守,坚持全程、综合和多元评价与监督,以实求细,以细求精,以精求好,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监管效率,打通垃圾处理“最后一公里”,以激发市场动力、调动社会活力和鞭策政府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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