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征环保税后不收排污费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施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机动车飞机免征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新闻链接
环保税出台历程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为“研究开征环境税”。
2008年,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的环境税研究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出炉。
2013年,三部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环境保护税立法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
2014年,环境保护税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点了“环保税”的名。
□名词解释-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排污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当量值按照不同的污染物种类按天或月进行测算计费值。
相关解读
1费改税后,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种类和标准整体平移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主任葛察忠表示,费改税后,征收种类和征收标准应该说是整体平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这和之前的排污费征收方式一样,征收标准也和2014年9月国家三部委发布的提标后的排污费标准(国标)相当。
本来“税收法定”,地方应遵照国家标准,但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地方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这意味着地方可以像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一样,制定更高的地方收费标准。
据了解,在之前征收排污费时,北京、上海、天津等多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尤其以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其中北京将与水、气相关性最高的二氧化硫、氧氮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原标准的14-15倍左右,接近社会治理平均成本,为中国内地最高水平。
2费改税后,征收总额会提升吗?
力度增强总额将翻倍
葛察忠说,以前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来征收,费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力度会明显增强。目前全国每年征收上来的排污费只有200多个亿,费改税后征收额还没有具体测算,但预计总额将翻倍,可能达到400亿~500亿。
此前提出费改税,一方面是针对环保部门征收标准较低,但这两年随着地方提高收费标准,这个问题似乎解决了,另一方面征收力度上,费改税后,征收总额将有明显改善。
3为什么对机动车等免征环保税?
机动车征收难度较大
首先征收难度较大,尤其机动车,向个人征收难度较大。对于其他流动源,比如航空,之前也提过要征收环保税,但是考虑到污染物排放口如何确定难度较大,所以也未纳入征收范围。其次,这些流动源大多使用油品,而油品中有燃油消费税,也体现了部分环境要求。
4为何二氧化碳不在征收范围内?
是否为污染物有争议
关于是否对二氧化碳征税争议一直比较大。葛察忠说,首先,二氧化碳是不是污染物?如果是污染物可以征收环保税,但如果说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就不应该征收;第二个,就是担心征收碳税后对出口贸易影响较大,从这个角度,认为应该缓征收;第三个,环保税征收对象是污染物,由环保部门主管,而二氧化碳由发改委主管,这两个部门还需要协调。因此,此次费改税没有涉及二氧化碳,至于今后要不要单独征收碳税,我个人认为难度较大,还要看具体需求。
5环保税纳入财政怎么用?
应明确用于环境保护
葛察忠表示,《征求意见稿》未明确环保税的使用方法,是统一纳入财政大盘子,还是像有些国家规定的那样将环保税作为例外,允许专款专用,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需要资金,环保税用于环境保护,这一点应该明确。
费改税对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影响较大,此前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要将部分排污费的返还款用于人员开支和能力建设,现在这部分收入没有了,地方的支出用什么来填补?
此外,环保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这一点也未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