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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围意味着什么?电力市场化正在提速

   2015-06-11 中国经济时报2620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国家发改委会商国家能源局,同意将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国家发改委要求贵州省于2015年7月底前上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上报输配电

导读: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围意味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正在提速。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国家发改委会商国家能源局,同意将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国家发改委要求贵州省于2015年7月底前上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上报输配电价测算方案。

自此,贵州已成为继深圳、内蒙古、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后的第七个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围意味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正在提速。

早在2002年国务院出台《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就明确了“厂网分离、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虽然电力市场化的“厂网分开”已经基本实现,通过对国家电力公司分拆重组,成立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华能、大唐等五大发电公司,在发电侧形成了竞争,但是对电网企业实行产业流程的纵向拆分,在输电、配电环节分别打造独立的市场主体,形成多元竞争格局的“输配分开”并没有做到。

一直以来,围绕着拆分电网的输配分开争议不断。在电力的发、输、配、售环节,输电、配电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环节,而发电、售电被认为是竞争环节。支持拆分方认为,输配分开有助于厘清电网的输配电成本,制定合理的电价以及有效地对电网实施监管。反对方认为,输电和配电具有自然垄断特性,输配一体化是电网科学高效发展的一个体制保障,特别是随着智能电网发展,让输配电进一步融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深化我国电力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电力体制最突出、最紧要的矛盾是:由于电网企业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加之所有电价均由政府管制,使电力市场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被隔离开来,不能直接“见面”进行市场交易。发电市场的供给、成本变动和价格信号不能及时传导到用户;用户需求信息也不能直接反馈给发电企业;市场机制基本失灵,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不能及时合理调整,电价水平及上下游产品比价关系被人为扭曲。

从此次重启的输配电价改革来看,改革的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也就是在保持电网一体化的情况下,监管好电网,确保其公平开放,破除电网的“独买独卖”模式,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格局。

长期以来,电网企业的成本就好像是个“黑匣子”,尽管以前国家发改委也公布过输配电价,但那只是电网购电与售电的价差,而不是根据其资产和实际运维成本来确定的输配电环节价格。

从深圳等地的试点来看,输配电价改革,有助于打开电网成本这个“黑匣子”,改变电网企业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促使电网企业转向按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这样,电网收入与发电售电价格高低无关,电网企业也就与发电、售电企业没有了利益之争,在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中,电网企业就能保持中立地位,避免干预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此外,公布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也使得电力市场买卖双方,在协商定价时,有了更加科学的依据,有利于促进电力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

应该说,对输配电价改革各方认同度高,地方政府有积极性,此次贵州省的试点就是地方主动申请的结果。目前,仍有不少省份正在申请加入试点,这意味着输配电价改革已进入全面试点的新阶段。在明确输配电价、监管好电网的基础上,促进发电、售电侧竞争,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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