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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全文)

   2015-06-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400
核心提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排污者付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坚持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排污者、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监督执法,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诚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本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1.深化环境公用设施行业投资运营机制改革。改革现行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加快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创新环境公用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按PPP模式改造。对地方政府自建自管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可优先考虑按照PPP模式转型。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新建项目优先按照PPP模式设计运作。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鼓励地方政府引进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与权益融合。

3.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在项目发起、合作伙伴选择、收益补偿机制确立、合作协议签署、绩效评价等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PPP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实现规范化管理,杜绝政府失信违约、合作伙伴谋取暴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

4.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联合同级相关部门,从项目可行性、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项目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5.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协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6.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并建立退出机制,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二)推进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

1.明确企业的权责划分。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协议约定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2.规范健全企业第三方治理合作关系。适时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间的制约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和运营(运行)。发布标准合同范本,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

3.加快推进重点工业行业试点示范。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采用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在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行业及中小企业,逐步打破行业和所有权壁垒,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参与和实施第三方治理。鼓励企业新建项目在落实污染治理中,优先考虑实施第三方治理。

4.探索实施限期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选择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完善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行政代执行操作规程。督促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三)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1.强化污染排放的监督执法。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按照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完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健全省级排污权的交易平台,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2.完善第三方治理监管体系。完善第三方治理监管体系。推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引入第三方对环境服务提供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共同监督。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

3.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行业自律和规范。加强政府引领和市场导向,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者依托现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开放、规范、有序的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跟踪研究;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及第三方旗舰企业为平台,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展示交流、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

4.提高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创新能力。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重点环保产业园区、行业组织及旗舰企业为载体,积极引导、扶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以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固废处理、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等为重点,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5.合理确定收益水平。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地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要综合考虑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并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要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要在确保服务质量满足国家环保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降低综合处理成本。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按照环保要求、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实现第三方治理收益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投资收益调整周期、调整因素和启动条件等。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

进一步推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机制。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政策。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申请中央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好国家第三方治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推动绿色信贷。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动的融资担保工作。对于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的环境服务公司,鼓励银行对其实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服务创新。

(四)发展环保资本市场。

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引入低成本外资。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四、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落实。环保部门要健全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化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第三方治理发展的实施细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改革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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