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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环保税见证观念变迁 环境治理终须靠执法

   2015-06-12 南方日报2460
核心提示: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媒体报道称,环保税有望在房产税前开征。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媒体报道称,环保税有望在房产税前开征。

环保税是个新鲜词,但有关这一税种的讨论其实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2007年明确这一税种立法,不过当初提出的是“环境税”。“环境”到“环保”一字之差,其实意义不可小觑,前者强调的是对环境的破坏,试图以此减少企业的污染行为,而环保税在此基础上点出了税种的价值,突出环境保护的目的。这样的变化有利于增强这一税种的正当性,当环保已经成为时代热词,推出税种来加强环境保护,逻辑上似乎也说得过去,今天一提起环保税,恐怕很多人不会反对,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名目的变化显然未必就能真正服务于环保,在具体操作层面,环保税要达到环保的目的,这其中会涉及诸多问题,譬如税率这样的关键环节,恐怕将直接决定环保税的价值。多少企业、何种行为要缴纳环保税,全部覆盖或是对少数行为课税,影响和效果迥异。若税率较低,环保税的价值恐怕不大,税率过高的话,必须考虑对企业的影响,意见稿规定的环保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对于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不过意见稿还提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可见,和排污费相比,环保税的主要变化就是在征收额度方面。“加倍”的规定适应何种情形,额度和排污费的最高标准有何差别,这些细节可能将决定环保税与排污费的主要差异。

除了额度的变化,环保税还会影响现有的环保执法架构。众所周知,现在对于企业排污现象,有新环保法等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排污企业做出处罚。而费改税后,就意味着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都成为名义上的执法者,收税和环保执法这两种由不同政府部门发起的行政行为,必然会有重叠的部分,企业一旦有严重的排污行为,可能一方面要缴纳高额环保税,另外又要遭遇环保部门的罚款。显然在这两者之间需要作出协调,环保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部门架构中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环保税是个小税,这其中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它并不占据非常主要的收入来源,二是不能指望它来解决类似大气污染、雾霾这样的问题。楼继伟认为造成大气污染的企业和人要受到惩罚,而不仅依靠税。今后环保税的影响恐怕主要在宏观层面,从这一税种的设立可以看出大的政策趋势和观念变化,至于通过征收环保税来推动环境治理,目前看来多少有些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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