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各项考核指标的定义、要求和计分方法。
实施细则指出,空气质量改善程度是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要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地区分类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考核PM10的地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要达到省政府制定的各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下降目标;考核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的地区,优良率要达到各地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满足考核要求的,分别计7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的任务占目标比重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与上年相比不升反降的,计0分。同时,实施细则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等10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指标,按照地区分类做出了详细的指标解释、工作要求、指标分值及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