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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关停污染企业为何要靠企业主自揭家丑?

   2015-06-12 新华网 3050
核心提示:在湖南省澧县,县政府文件规定要在2014年底前取缔所有污染粘土砖厂,但在到期半年后,真正关停的却屈指可数;已响应政府号召投资新型砖厂的企业主只好继续运营原有污染砖厂,并频频上访自求取缔。

据报道:在湖南省澧县,县政府文件规定要在2014年底前取缔所有污染粘土砖厂,但在到期半年后,真正关停的却屈指可数;已响应政府号召投资新型砖厂的企业主只好继续运营原有污染砖厂,并频频上访自求取缔。

如此角色互换的情形,本来应该出现在荒诞剧的情节中,如今却在我们眼前真实上演了。个中缘由就算再复杂,恐怕也逃不开“政府不作为”几个字。

其实,地方政府对当地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在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后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发生。“袒护”污染企业的理由并不一定只是“官商勾结”这般不齿,它有可能很“冠冕堂皇”、“理直气壮”。比如澧县环保局所说的“因合同、资金赔付、爆破报批等现实难题”。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面临不小的下行压力,一些地方在面临稳增长、保就业与强化环境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时,往往会选择前者。尤其是当大企业涉及环境违法时,地方政府总是有意无意地选择“照顾大局”,因为那关系到政府的“钱袋子”以及地方的社会和就业稳定。比如湖南省人大环资委监督处副处长梁斌勋所说:“当地政府及部门之所以未能如期取缔这些粘土砖厂,可能是担心触动某些群体的利益。”

但是,这样的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是极其错误的。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指出,“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 ”这等于是为地方政府在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时指明了方向。

既如此,为何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敢为污染企业“开绿灯”呢?说到底,还是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环境问题的问责机制运转不灵。

上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环保“终身责任制”给党政官员的头上加了一道“紧箍咒”,但各地时有发生的政府治污不作为现象说明,要想让“终身追责”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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