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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办法》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015-06-12 新华网2800
核心提示: 《办法》规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镇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为加大西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垃圾无害化处 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 制本辖区内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办法》规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镇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范、安全运营。垃圾填埋设施达到设计最大容量或使用年限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

《办法》要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对防渗、渗滤液收集与处理系统等隐蔽工程的 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管。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未验收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得交付运营机构使用。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详细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成立运营机构,并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引入市场 机制,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办法》规定,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擅自停止运营、在垃圾处理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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