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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业成环境税重点纳税对象 排放低于标准50%减半征税

   2015-06-15 钢之家3080
核心提示: 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都不征收环保税。

哪些企业将被征收环保税?这是企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

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都不征收环保税。

火电等14个行业为重点监控纳税对象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所谓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14个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分析,这14个重点污染行业就是最典型的“排放大户”,主要是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比较集中的高排放行业。

中电联秘书长王志轩对分析,环保税对火电行业影响不大,一方面征收标准与过去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绝对量已经相对很小了。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四类征税对象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在税目税额表中,水污染物包括第一、二类污染物共计61项污染物,其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两种情况可加倍征收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超标排放的两种情况下,会被加倍征收环保税。

具体来说,当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另外一种情况是,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环保税“打折”的情况。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免征环保税的优惠情景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免征环保税的优惠情景,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其中,对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排放应税污染物免征环保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对分析,“其中既有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量难以核定的原因,也有交通工具已有车船税和燃油税等税收项目的原因。”

企业如何缴纳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环保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就申报内容而言,重点监控(排污)企业与非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差别较大。其中,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 如果纳税企业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如果纳税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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