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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节水农业融资渠道

   2015-06-16 金融时报 1690
核心提示:节水农业是提高用水有效性的农业,是水、土、作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系统工程。

节水农业是提高用水有效性的农业,是水、土、作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系统工程。针对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农业用水矛盾日渐凸显、水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关键因素的现状,发展节水农业刻不容缓。然而因节水灌溉投资巨大,投融资体制不完善,节水农业的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这也对金融支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展节水农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资金筹集难。一是农民自筹能力弱。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892元,不足1万元,加之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使其资金自筹能力弱,依赖性强。二是政府财政压力大,扶持乏力。在节水灌溉项目中,对于新建项目,政府多提供全额的财政支持;而对于巩固项目,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多占到巩固项目总额的2/3,高额的财政支持使其持续性下降。三是企业实力有限,带动效应不明显。由于节水农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性的特点,使得一些资金雄厚的企业不愿进入该领域。

缺乏有效抵押担保。为控制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对发展节水农业所需的大额贷款普遍要求有抵押担保,然而农民的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大棚、草场、农村住房、牲畜、饲舍以及农机具等,除了草场、大棚与农机具以外其他财产均无法作为抵押物。

农户经营观念滞后。一是因短期收益不稳定或者出现下降趋势,一些农户此时不能积极查找原因,反而出现“不还贷”甚至放弃发展的现象。二是不能有效利用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突出表现在节水农业的巩固工程中,除去政府提供的资金扶持,农户自筹的那部分资金本可以通过政府回收上一年的废旧节水设施进行相抵,然而许多农户将这些废旧设施自己变卖,并将得到的资金挪为他用,导致巩固资金出现缺口。三是不成规模的经营方式,为设施农业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这在节水养殖中表现较为明显,零散的养殖方式不利于当地养殖产业的发展,甚至危害居民的健康生活。

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受挫。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将贷款回收率与贷款利息收益作为信贷人员效益工资的考核标准,不论贷款是否属于市场风险、受灾等不可抗力影响,考核标准都是一样的。如果一些农户的贷款出现逾期,基层员工将被追究信贷责任,为追回贷款,信贷员不得不到各个农户家庭催收贷款,有时每月只发千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因此,涉农金融机构的一些营业网点和信贷员纷纷认为,对一些农区、农民放贷不如“停贷”。

金融服务在节水农业发展中受阻的深层原因:

政府缺乏相关政策引导。一方面,地方政府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的政策支持、奖励与引导,出现资金闲置或外流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水价仍未纳入商品定价的轨道,致使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受价格制约,缺乏激励机制,不愿在节水上投资,节水意识不强。同时也使得灌溉管理部门入不敷出,无力购买、维修工程设备而造成恶性循环。这不仅助长了水资源利用中的浪费,也严重低估了节水农业的效益,制约着节水农业的发展。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至今我国《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等法规均体现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共同分割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宗旨,但又未清晰合理地界定三者之间的权利边界,导致农村土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具有完整意义的产权。这样农村耕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贷款抵押。

节水农业的生长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据调查,节水农业收益期一般在二年以上,育肥牛等牲畜养殖收益期一般在三年以上,而金融机构提供给农户的贷款以一年期按季结息的方式最为普遍,因此农民在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面临结息还贷的压力,不得不从民间以较高成本筹集资金还贷,影响其正常经营管理,最后失去偿还能力,进而使整个地区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质量受损。

节水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为商业保险,且经营主体少,保险种类有限,保费高,赔付率低,保险人免责条款多,抑制了农民的投保意愿,导致农业保险覆盖率很低。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因灾产生的农业损失绝大部分要由农业的生产经营者承担,导致农业风险部分转嫁到金融机构,进而影响了农业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多渠道促进节水农业金融服务的路径选择:

政策扶持,切实改善投融资环境,努力构建长效服务机制。一方面,地方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行为,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节水农业发展领域拓宽渠道。另一方面,应本着“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原则,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对本地区涉农贷款的发放额和增加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以提高当地金融机构服务地方节水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支农信贷产品。首先,各金融机构根据节水农业各自类别的生长周期,积极探索推出一些适合的信贷产品,在贷款期限、额度,乃至利率与抵押担保上给予新的政策措施。其次,根据节水农业发展过程中不同的资金集中使用期,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信贷审批程序,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及时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业绩奖励、风险补偿以及窗口指导等方式,使各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到节水农业建设中。另一方面,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银行类信贷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发展相对滞后,支农金融产品严重不足,应积极探索信贷、证券与保险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局面,大力发展包括投资业务在内的直接融资,进而有效破解节水农业发展中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匮乏的难题。

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制度、办法等,增加抵押担保物范围,如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林地、农村住房等,取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荒地与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强化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性保护。

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由地方政府、村级集体和入股社员共同出资,成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这部分基金既可以用于对涉农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又可以用于对节水农业的自然灾害补偿,充分发挥对节水农业发展的经济补偿作用。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组建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实行强制性保险,各生产经营者适当分摊保费,当因自然灾害或者市价波动使各农民受损时,可通过保险金来给予补偿。三是积极设计开发适合各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积极创新保险业务,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作者单位:人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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