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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PC):看上去很美

   2015-06-23 中国能源网1720
核心提示: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并不是新生事物,但其在国内的发展似乎仅是“看上去很美”。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并不是新生事物,但其在国内的发展似乎仅是“看上去很美”。

1997年,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共同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拉开了在中国推广普及的序幕。

然而10多年来,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节能公司并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反而大多步履蹒跚,处境被动。

基于双赢基础的合同能源管理,为何在国内迟迟做不大?

这种局面或许是世界银行当初始料不及的。正如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所说,凡是在市场上做不起来的好生意有两种,一种是用户没有意识到,另一种则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障碍。眼下的问题显然属于第二种。

“双赢”的背面

在林伯强看来,“能源合同管理绝对是未来的方向,市场前景巨大,这点毫无疑问。但在目前,各地的节能公司规模都太小,各种机制上的问题使人们并不看好这项生意。”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便是“风险”。首当其冲的是诚信风险。据悉,节能管理项目的实施“短则一两年,长则十几年”,如果节能客户经营不善,节能公司承担的整改费用很可能难以回收。

还有一种情况是,节能客户一开始对技术并不信任,于是双方谈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节能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资金投入风险。但项目运作一段时间,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后,企业发现签订节能合同所付的成本是买断设备自行管理的2倍,于是到付款时便又后悔。这样的例子在节能管理行业俯首皆是。发展到后来,在节能效益分享的基础上,行业中又衍生出了多种商业模式。

“从终端上说,高益能源与上游厂商向节能客户提供的价格是相同的,因为设备厂商还有大量的研发投入,它们必然要把价格抬高。与此同时,厂商只能提供单一的产品,而高益能源则能从众多提供商中甄选出最适合客户的产品推荐给它。”

资金困局

另外,融资难也是横亘在这个行业前的一大障碍。

项目运作之初,节能公司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回收收益。因此,先期的启动资金对企业至关重要。

然而,节能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有着潜在风险,又缺乏担保,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一位涉足节能领域的VC界人士告诉记者,“节能公司出让的是技术,拥有的只是未来的收费权和现金流,而商业银行看重的,恰恰是土地、厂房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这是造成节能企业贷款难的最根本原因。”

重重问题下,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仍处于萌芽阶段,各地的小公司相当分散,“各自为政”,还未出现一家占领足够市场份额的公司。相比之下,整个美国只有几十家节能公司。依此看,国内节能业在未来的规范过程中或许会经历一番洗牌。

回到眼下

回到眼下,合同能源管理“在酒店和机场领域做得不错”,但在更大的能耗领域仍不尽如人意。林伯强告诉记者,“酒店与机场虽能节能不少,但相对于整个能源总量来说还是很小一部分。产生最大能耗的是工业,但工业企业很难做合同管理,它往往已经具备了自行改造设备,进行节能管理的能力。”相比之下,酒店对这一节能技术领域不专业,“你去和他讲专业的东西,他要是肯相信你,这件事就做成了”。

最后,我们再一起看看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

(1)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ESPC)法案,美国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实施以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经济增速很快。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很多节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也提高了公众对节能服务的认识。美国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外,还制定了各行业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并在技术层面上对节能服务行业节能量的验证和测试制定了标准,以便于规范节能服务市场。

(2)加拿大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十分重视,建立了一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加拿大的6家大银行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银行对客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TheFederalBuildingsInitiative,FBI),其中详细制定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和执行程序,提供了培训、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审查节能服务公司资格、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等,同时联邦政府采用保证节能收益、分享节能收益以及两者相结合的3种合同方式,在通过节能计划后,由各级政府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约,以能源管理合同降低政府的能耗情况。

(3)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期,捷克开始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在捷克节能中心(SEVEN)的帮助下,美国资助的能效服务(EPS)首先进入捷克市场,接着捷克的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启动,其他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也迅速进入。近20年来,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运作得比较好,期间,捷克制定了相应法律来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并且提出一系列公众鼓励计划,例如:能源部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投资提供补贴,能源价格也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补贴;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年利率为10%—20%.这与其他转型国家相比是较低的。

(4)法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节能,法国环境能源控制署是该国控制环境污染的国家事业机构,该机构目前用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企业环境污染收费(或称环境治理收费),其资金的使用中有71%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项目。

(5)日本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日本政府采用强制性手段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节能法》以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对所有大型高能耗工业企业和商业楼宇的能效指标提出强制性执行的规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费报告,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了市场。同时,政府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事业吸引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并通过新能源和工作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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