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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要算成本 电网套上约束机制

   2015-06-23 财新网1600
核心提示: 目前,购电价格由市场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标准及核定环节长期缺乏监管,主要由电网公司以购销差价定价。新电改启动以来,核定输配电价成为电价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中国的输配电价一向缺乏第三方或法定的核定、监管与制度约束,致使电网公司长期依靠购销差价为“盈利模式”,饱受外界垄断诟病。这一局面开始有望被打破。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

目前,购电价格由市场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标准及核定环节长期缺乏监管,主要由电网公司以购销差价定价。新电改启动以来,核定输配电价成为电价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9号文),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使其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

作为国内首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办法》提出四项原则。一要合理归集,即成本费用按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合理归集,为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及测算电价交叉补贴提供依据。二要从严核定,剔除不合理因素,特别是管理性质费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较多的费用要核减。三要新老分开,增量部分核定严于存量部分。四要共同监管,在资产和部分成本费用的审核方面,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共同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监管。

有利于电网企业定位于公用事业,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电改基本路径的一个保障机制。这个管制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电网企业,早已被国际实践所证明。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告诉财新记者,《办法》主要是参考国外通行的独立输电价格机制这个管制模式。这个监管办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不过,《办法》也考虑了中国现阶段处于电力市场初级阶段,以及电网公司还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等因素。在中国,电网企业的公用事业型定位既是国情的需要,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同时更是在电力市场条件下继续保证普遍服务、节能减排、资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实现最优配置的需要。经过征求各方意见,几上几下逐步形成的。目前,这个办法还要在试点过程中和之后做一定的修正。

有多位市场或研究机构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办法》显示输配电监审仍由政府部门主导,如何真正发挥监审的独立作用及约束机制,仍有待观察;且《办法》本身还只是纲领性的文件,内容仍比较粗略,还应该有更具体的细则,才可能在执行层面落地,下一步市场比较关注的是《办法》如何在试点工作中展现示范性作用。

输配电改革试点工作已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地区率先开展。其中,深圳市已于1月完成输配电价水平测算,首个监管周期(2015-2017年)内输配电价水平逐年递减,相比2014年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下降1分多钱。

《办法》提到,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和贵州5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已经按照《办法》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根据《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原本只包括安徽、湖北、宁夏、云南4个省(区)。(详见财新网报道《输配电价改革提速 试点新增四省区》)

对于贵州进入试点范围,曾鸣告诉财新记者,这是因为贵州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较高。贵州以燃煤发电为主,用户构成中高耗能比例较大,这两个因素决定了贵州电力市场的开放必须处理好市场经济效率与节能减排之间的关系。而9号文对于电改如何保证节能减排目标是有原则规定的。

曾鸣同时指出,贵州输电价格水平的核定要充分考虑电网对于未来贵州电力市场总体效益,包括西电东送的区域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不可以仅仅为了腾出所谓的市场空间,来撮合过剩燃煤发电与高耗能用户的让利电能的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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