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不仅成为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成为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我国在针对温室气体减排的碳市场发展如何呢?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财金研究室副主任、高级经济师李若愚表示,在我国,碳市场快速发展。
李若愚指出,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碳交易”的概念。“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一个特定管辖区域内,允许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主体将其剩余的指标拿到市场上买卖,确保区域实际排放量不超过限定排放总量的一种减排措施。从事这种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
在我国碳市场快速发展。由于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I国家,在2012 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下的项目开发。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况决定了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以2012年为界,分为两个主要发展阶段:一是2012年以前的CDM阶段,二是2012年以后,试点碳交易所,建立国内碳交易配额交易型市场阶段。
2008年之前,我国尚未出现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交易所。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碳交易所。同年8月份,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此后,国内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在我国碳市场发展的第一阶段,主要以环境权益交易所为交易平台。由于我国没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碳市场交易主要局限于节能减排技术的交易和基于 CDM 项目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整体规模并不大,而且没有推出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来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由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此,我国碳市场发展进入第二阶段。2014年9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以后,将在确保流通的碳单位同质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有7个碳交易试点,实现全国市场与7个碳交易市场的兼容。目前,7个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成绩显著。截至2015年3月31日,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累计成交量约200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近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