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大会进行审议。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四类: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按照规定,四种生活垃圾应当投放至不同回收点。比如,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等。
之前的草案修改稿曾指出,如果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属于个人的将处以50元罚款,属于单位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这次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如果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对个人而言,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而言,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运输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以外,从城乡环境一体化和统筹发展的角度,《条例(草案二稿)》的适用范围也由之前的“本市市区内”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内”,覆盖城乡。但因为存在城乡差异,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实施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