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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试验区启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企业需符合4大条件

   2015-06-26 福建日报  1960
核心提示: 近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工商局、福厦海关、福厦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平行汽车进口试点。

近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工商局、福厦海关、福厦检验检疫局下发《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平行汽车进口试点。

平行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并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可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该业务:从事汽车销售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委托第三方保障的具备汽车维修、零部件供应、信息服务等相应功能的网点与设施,自建或委托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向所在地片区管委会备案;信誉良好,具有采购、销售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即日起,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片区管委会提交试点企业申请材料,经片区管委会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再报福建省或厦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后才申领汽车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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