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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6月30日施行

   2015-06-29 中国通信网1940
核心提示: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上,相关治理单位一致肯定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带来的积极影响,将以《规定》为依托,推动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当前,垃圾短信问题已经成为通信行业的“顽疾”,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强烈关注。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上,相关治理单位一致肯定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带来的积极影响,将以《规定》为依托,推动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2015年6月25日下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成功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中心”)、三大电信运营商、腾讯、百度、奇虎360、搜狗等互联网企业在内的负责人代表出席了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金海楠、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作为特邀嘉宾与会,会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副总工张炎滨主持。

《规定》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杨天一就《规定》细则做了详细解读。《规定》主要包含使用范围、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五大方面,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对于通信短信息服务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流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和举报受理中心的法律责任。他强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其中明确要求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1万~3万元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该规定显著加强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对于短信息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从法律角度对《规定》进行解读分析。针对《规定》第八条“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胡钢律师强烈建议企业高度重视“格式条款“问题,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建议企业在合同/用户协议中用黑色字体、下划线等方式进行突显标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消费与服务研究部负责人胡善冰主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规定》内容提出个人看法。胡善冰主任指出,《规定》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和监督权,这种双向的沟通机制将推动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向健康、良性的方向迈进。他建议企业应重视“消费者感知“,加强消费者需求和态度的调查研究。他认为,除明显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信息外,大多信息“良”和“不良”的界定是消费者根据个人是否需要、提供方式是否恰当来定义的。

在随后讨论环节,各参会单位代表分别就下一步垃圾短信治理工作表态,并针对《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运营商代表表示,作为垃圾短信治理的源头,企业将进一步完善垃圾短信治理机制,更好的落实防范和治理主体责任;互联网企业代表表示,作为垃圾短息治理工作的一支新生力量,将继续依托自身手机安全产品通过互联网手段协助监管部门和运营商做好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为监管机构,信息通信管理局金海楠表示,下半年将开展“不良短信息治理专项行动”, 推进《规定》的落实;“12321举报中心”负责人也表示,在加强举报宣传工作的基础上,今后将从“拓展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处置力度”等方面提升用户体验。代表们认为,近年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各治理单位通过行业联动方式通力合作,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规定》出台后,垃圾短信治理各个环节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为我国垃圾短信治理的下一步工作开创了有利局面。同其它法律法规一样,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各治理单位必将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动,将《规定》落入实处。

最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副总工张炎滨表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正式发布,将于6月30日正式生效。《规定》的出台,使得中国不良信息治理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水平、新台阶,具有里程碑意义。今后,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以《规定》为依托,继续发挥行业联动治理优势,进一步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提升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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