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着两江依然缺水,这是重庆市水资源的现状。如何管好水资源,贯彻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如何让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放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于2015年5月28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由“四项制度”组成,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水质、水量,一个涉及群众用水质量好不好,一个涉及群众用水量够不够。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从保护水质和总量控制入手,切实以立法促进水资源的管理水平。
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解读了《条例》的特点和创新。
从源头上保护水质
喝干净的水,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水资源受到污染的消息时常见诸媒体。
为了从源头上保护饮用水,《条例》对重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提出了划定保护区进行保护的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水资源监测方面,《条例》规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让公众了解水质的实际情况。
“检测结果一定要让群众看得懂,公布的监测结果应当包含与标准数值的对照情况。”邓炳国说,因为水资源监测结果显示的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指标,一般群众难以直接根据技术指标判断水质的优劣情况,如果将监测结果与标准数值对照,就能够直观地判断水质是否达标,更加方便公众监督。
重庆市农村幅员面积大,农民饮水水源多为分散式、小型水源,怎么保护?
贾天平介绍,《条例》要求,农村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其中,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不小于两百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一千米,下游不小于一百米,两岸纵深不小于五十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水窖、水井水源周围,地下水水源取水口周围不小于三十米范围。
此外,《条例》还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具体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巡查,及时报告问题。
总体上控制水量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为了从总量上控制用水,每年,国家都会给重庆市设定一个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市政府也会对各个区县下目标。
然而实际工作中,有的区县用水超过了总量,有的区县水用不完怎么办?
贾天平表示,《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给本市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县(自治县)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给本区县(自治县)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县(自治县)之间的用水总量进行调剂。区县(自治县)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相互转让用水量。
施工破坏水体要补偿
邓炳国表示,《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立法突出问题导向,确保立法管用有效。
在实际工作中,因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地下工程造成水资源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对水环境作出全面充分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防治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特别是对于导致水利工程原有功能丧失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与原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法恢复原有功能或者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为不少因施工造成水体破坏引起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法律依据。”邓炳国说。
减小执法部门的裁量权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如何防止部门利益,确保立法的公正性?
邓炳国表示,避免行政权力“任性”的有效办法,就是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合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立法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邓炳国说。
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除了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外,还重点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例如,《条例》一审稿在规定法律责任时,一些条款比较笼统,其中一条对多种违法行为统一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给行政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邓炳国说。经过调研后,立法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细化了罚款的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可以处五千元到一万元、五千元到二万元、一万元到五万元等不同档次的罚款,合理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