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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015-07-01 新华社4680
核心提示:任茂东委员认为,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购限行,而多用经济手段限制行车。“鼓励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励使用自行车,污染自然就减少了。”

治霾,需要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下午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企业超标排放最高罚100万”……围绕二审稿中关于治霾手段的新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为草案修订建言献策。

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机动车限行给出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审稿中,增加了限行政策“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表述。

“这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会让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成为走过场的形式。”李安东委员认为,法律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应当按比例偿还等。

信春鹰委员认为,这一法律条款的核心是授权,现在采取限行措施的都是城市,没有一个省全面限行的情况。普遍授权以后,如果各省都搞限行,那么统一的市场、统一的物流就会遇到很多问题。她建议删去这一条款,由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任茂东委员认为,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购限行,而多用经济手段限制行车。“鼓励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励使用自行车,污染自然就减少了。”

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

为了倡导环保驾驶,引导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的条款。

张健委员认为,这一立法本意是好的,但“鼓励”的内容是不是需要法律化值得讨论。“鼓励的事情很多,提倡的事情很多,如果都法制化,带有强制约束力的话,就不是‘倡导’和‘鼓励’了。这一条如果立法,以后3分钟以上该熄火没有熄火就算违法。”

为此,张健建议,在法律中不增加这一条,可以在宣传教育中加以提倡。

李安东委员则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提供停车3分钟情况下熄灭发动机的科学依据和论证材料。“为什么是3分钟?为什么不是5分钟、不是1分钟?作为法律应该有科学的解释和说明。”他说。

企业超标排放最高罚100万元

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处罚。

史莲喜委员认为,目前对企业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只罚企业不罚企业负责人,这种做法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也是影响环境执法效果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处罚,促使企业负责人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职责。建议增加一款:对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韩晓武委员也建议,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惩治偷排、超标排放,对环境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不仅要让排污的企业在经济上感觉到违法成本太高,而且,对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违规排污企业受到沉重打击,彻底打破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韩晓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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