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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文”最新解读:如何推进PPP项目示范工作?

   2015-07-01 中国投资咨询微信1860
核心提示:通知还要求组织上报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通知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近日,财政部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示范工作,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

通知明确了哪些内容?

项目示范是财政部门规范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抓手。此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称,要加快推进首批示范项目实施,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上报示范项目实施信息。

通知还要求组织上报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通知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同时,通知指出,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

在政策保障机制方面,通知称,将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此外,还将完善示范项目扶持政策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用好用足现行各项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快推动设立PPP基金,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专家对此怎么看?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吴赟分析指出:

1、57号文针对PPP项目进行了“打假”,对PPP项目要求“去伪存真”。明确提出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2、强调了政府采购流程的规范性。项目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必要时应当采用资格预审,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3、明确了各地财政的监督管理责任。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所有PPP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并报财政部备案,加强示范项目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防止PPP项目“一拥而上”,数量过快过猛。

4、明确规范了PPP示范项目前期的信息披露办法,但针对运营期的信息披露要求没有明确规定,有待继续完善。以保护社会公众、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5、规定了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从而杜绝了通过转变原有建设-移交(BT)方式,而忽视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的“假PPP项目”存在。

6、为地方融资平台指明了一条出路。鼓励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存量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从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值”。

7、“能进能出”规范了PPP示范项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约束方面: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自然失去示范项目的政策优惠。激励方面: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财政部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符合PPP模式特征的,将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并鼓励优质项目用好用足现行各项复制政策:贷款贴息、奖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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