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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向汽车4S店霸王条款“开炮”

   2015-07-01 重庆商报2920
核心提示: 昨日,市工商局通报,自去年底,全市工商系统对我市322家汽车销售企业的591份合同文本进行统一审查后,共计发现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涉及具体合同条款174条。

市工商局向汽车4S店霸王条款“开炮”

昨日,市工商局通报,自去年底,全市工商系统对我市322家汽车销售企业的591份合同文本进行统一审查后,共计发现问题条款60条,其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条款29条,涉及具体合同条款174条。

前不久,市民刘某花21.98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没过多久发动机就出现故障。之后拖去4S店去检查,4S店称,按其销售文件规定,因车主未在4S店保养,其发动机已脱保,不予质保。随后,刘某多次和4S店交涉,遭拒后向渝中区工商分局菜园坝所投诉。经调解,4S店同意承担该车的质保维修费。

这并非个案。昨日,市工商局通报了重庆市近期关于汽车销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据市工商局12315中心消费投诉受理情况显示,重庆市去年以来,共受理汽车销售有关的投诉11103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销售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秋香介绍,自去年底,全市工商系统对我市322家汽车销售企业的591份合同文本进行统一审查,查出的问题条款主要反映为,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如,扩大不可抗力的情形范围、免除汽车经销商依法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三包责任等。

陈秋香表示,自7月起,市工商局将分批次曝光这29条“霸王条款”(本次公布7条),要求汽车经销商对“霸王条款”自行整改,并加大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治力度。

合同格式条款经向社会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另外,消费者在遇到相关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汽车销售合同七大“霸王条款”

1、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可享受“三包”。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三包”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

2、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不得由此索赔。

点评:该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3、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

4、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

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

点评: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有限制经营者责任之嫌。

5、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享受“三包”,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则规定,关于所售车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6、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点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产品质量责任之嫌。

7、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于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手续。

点评: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款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并未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却规定消费者“不得拒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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