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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2015-07-02 中国节能网231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转变电力行业监管方式,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

中国节能网今日从重庆人民政府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本网对“通知”及“方案”内容进行整理,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转变电力行业监管方式,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及监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全市试点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制定交易规则,确定试点年度交易电量,组织实施和监管试点工作。

(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和调整输配电价方案,监督检查直接交易过程中有关价格执行情况。

(四)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为。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二、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以上(含本数,下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以上)。符合以上条件、并积极参与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企业,可优先参与试点。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有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市)供电项目暂不参与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三、电价构成

(一)参与试点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三)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暂参照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执行。

(四)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参与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五)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

四、交易实施

(一)试点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向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拟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公布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企业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企业基本信息注册。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试点年度交易电量,2015年试点年度交易电量规模暂定20亿千瓦时左右,今后根据情况逐步增加试点年度交易电量。

(三)根据试点年度交易电量等,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等事宜;交易意向经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国网市电力公司签订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交易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五、电量调剂

(一)发电企业试点涉及的发电容量,在年度和月度发电计划安排时予以剔除。

(二)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9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国网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六、计量结算

(一)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其与国网市电力公司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直接交易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国网市电力公司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国网市电力公司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三)试点过程中需提供辅助服务的,暂不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国网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公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披露电力交易、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国网市电力公司报送电力直接交易信息,国网市电力公司应按月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四)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体资格:

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不服从调度命令的;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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