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规定。针对环境保护问题,会议指出: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保护环境已经是全民共识,而且环境保护工作的各级责任主体,大家也不陌生,比如首先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其次是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再往上就是地方政府等相关执政与领导机构,更往上一些,则是引领与指导政府工作的党委。
但在此前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度下,出现相关环境事故,我们一般会处罚企业,会惩罚管理与执法失职的环保局,甚至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但对党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却没有明确的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要求。这直接导致了,如果一个地方的“一把手“,特别是书记等党委责任人,其被经济发展冲动所左右,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环境保护工作无疑将陷入困境。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也确实并不少见。比如一些环境保护部门在管理执法过程中,会受到污染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阻力,但更大的阻力往往并不在污染企业,而在环保局的直接上级部门、领导者。
而建立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相当于统一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者口径,消除了来源于地方政府与党委的环境保护压力,这于保护环境工作的开展来说,无疑抓住了“牛鼻子”。
“党政同责”最大的优点在于,通过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官员干部责任的办法,从根本上调动了地方最高领导机构保护环境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辅以“按日计罚”等经济惩罚手段,以及重大环境事故入刑等刑事惩罚手段等,将会大大减轻环境保护工作压力。这无疑是环保的利好,是人民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