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这是历经数年讨论和酝酿之后,国家层面在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境税)上的首次立法实践,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在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立法上的又一个重大进程。
从诸多国际经验来看,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现代治理方式,环境税是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经之路。探索并最终确立环境税制度,对尚处于生态环境保护爬升阶段和致力于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我国社会经济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上重贡献而轻补偿。具体体现为忽略生态环境的经济属性,尤其是忽略了生态环境在经济上公私兼备的双重属性,即生态环境的利用既会给个体带来收益和成本,主要体现为收益;同时会给社会带来收益和成本,主要体现为成本。在此情况下,成本与收益的某种不对称使得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出现背离和失衡。个体层面上,基于收益的激励而倾向于使用更多的生态环境,即高排放;而社会层面上,由于成本缘故,人们倾向于少使用生态环境,即低排放。如果无法正确认识生态环境经济属性中的这种背离,那么长期持续的结果就是,环境部门与经济部门之间出现失衡,也就是环境部门长期处于透支状态甚至出现亏损(环境部门入不敷出),而经济部门则长期处于“被补贴”状态而表现出过度繁荣(经济部门入大于出)。经济学认为,尽管短期来看,这种失衡会带来包括经济增长、就业等诸多好处,但长期来看,失衡到一定程度,巨大的内部压力一定会推动失衡重新走向均衡,使得环境与经济两部门的关系变得更加平衡。事实上,环境税就是我们主动适应这一过程而做出的努力。
根据本次公布的环境税法意见征求稿,形式上是将原先各地区征收的排污费平移改为环境税,包括在征收的对象和税率上都没有太多变化。但相比于排污费,环境税在征收体系、立法程序上都有本质的差异。这对于在新的发展阶段上确立更加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有着积极作用。
第一,环境税还原生态环境经济属性,符合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总体原则。
环境税的征收对象是全国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主体为国家和地方的财税部门,并且是按照不同的排污量水平制定相应的税率。这确立和强化了生态环境的经济属性,体现出“谁污染,谁付费”,以及“多污染,多付费”的基本经济原则,同时体现出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对于末端生态性修复和源头经济性保护的结合原则。承认经济属性,并利用经济属性来系统性地保护环境,这正是对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的极大尊重,而不是背离。此外,作为整个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份子,与更加强硬的控制命令型政策相比,环境税有其弹性的一面。而与更加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相比,环境税又有其刚性的一面。总体上,环境税是推进当下生态环境保护进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第二,环境税进入立法程序,体现出环境保护领域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极大必要。
从排污费到环境税,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其强制力。环境税是用税法的方式承认和巩固生态环境的经济属性,以及在法律上确认环境部门与经济部门再平衡的迫切性需要。法律及其背后所代表的严肃性都意味着,我们不仅需要针对环境与经济的再平衡制定政策,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个再平衡过程的严格、统一执行。与之前仅仅依赖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相比,环境税的征收过程将主要依赖于财税部门,这将使得环境保护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经济治理体系的发展需要,同时这也与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相一致。
第三,“环境+税”是国家大环保战略的延伸,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在环境保护上的预期管理。
环境税的推出,是希望进一步从经济和法治的角度来改进和完善排污费在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作用上的功能。而更加重要的是,面对来自于生态环境退化上的巨大压力,我们有必要通过各种手段来不断改善和强化社会经济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要通过“环境+”的方式,加快环保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社会体系各领域和各层面的结合,在全社会营造大环保的氛围,进而改变生产和消费在环保上的预期,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实现环保变革。
当然,本次公布意见征求稿只是确立环境税法的第一步,在环境税的推进过程中,仍需进行审慎的讨论。目前最大的争议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生态环境质量的保护与经济发展孰轻孰重。采用环境税,意味着在污染排放与其相关的税负之间有一个替代关系。对此,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和红线原则,我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两者之间的替代性,否则,将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出现新的失衡。第二,环境税在环境保护上的有效性。从理论来看,环境税要发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实在影响,一方面,需要有足够高的税率,譬如采取累进税率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有来自于纳税企业的配合度,主要体现为不同产业对以污染物排放为基础的环境税的敏感程度。一般情况下,环境税对于价格弹性小的产业有着更好的效果;反之,对于那些较易向外转移成本的产业效果则有限。这意味着,即便是同一污染物,基于其不同的产业特征,也应该制定差异化的税率,从而取得最优的环境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