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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

   2015-07-03 经济日报3780
核心提示: 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

6月30日,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文件详细阐明了我国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与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促进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自主贡献文件展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行动

记者:如何看待中国这次公布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高风:这份文件介绍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政策和举措,以及根据中国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所确定的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这其中一些具体的指标十分突出,即: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中国的“贡献”既是向国际社会作出新的政策宣示和行动承诺,也是为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交出的一份优秀答卷。中国“贡献”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内容扎实。前面提到的这四项指标用数字说话,是“站得住”、“叫得响”的硬指标,同时也涵盖控制排放、发展清洁能源、植树造林等多领域。其次,中国“贡献”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发展中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严肃态度和最大行动力度。中国“贡献”中提出的目标都经过严谨的研究论证,是基于国情和发展水平提出的最大力度努力目标。这体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言必信、行必果的负责任态度。第三,中国“贡献”体现了我们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全局意识和战略意识。中国的行动目标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自身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对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新协议谈判提出了中国主张,也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智慧。

记者:自主贡献文件对年底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将产生什么影响?外界如何评价中国这份文件?

高风:今年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将在法国巴黎举行,也称为巴黎大会。法国作为本次大会的东道国,提出了四大目标:一是与会的196个国家达成应对气候变化新协议,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二是汇集各国提出的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国家自主贡献”。三是推动资金与技术转让问题取得进展。四是动员地方政府、企业等积极参与,提高各国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

“国家自主贡献”于2013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华沙会议提出。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模式不同,“国家自主贡献”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有关决议的要求,由各国自主提出各自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各国要在今年年底的巴黎气候大会前提交各自“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届时,大会将汇集各国“贡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宗旨、原则和目标的指导下,讨论制定面向2020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

对于中国公布的这份文件,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许多国家和重要国际机构都表示赞赏和欢迎。

中国在加大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力度的同时也面临艰巨发展转型任务

记者:中国不仅面临艰巨的节能减排任务,也面临艰巨的发展任务,中国是如何协调安排这两方面问题的?

高风: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当前,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难度很大、任务艰巨。要把高耗能产业比重降低,增加清洁产业比重,这个过程不仅艰苦,而且痛苦。产业转型带来的就业方面的压力,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中国经济新常态下,高耗能的低端产业没有出路,加大节能减排进行转型升级是企业的内在需求。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窗口期、机遇期。我们需要积极利用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机遇,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

气候新协议要促进全球所有国家能够共同参与

记者:今年年底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中方的立场和期望是什么?会议取得成功的关键是什么?

高风:在2015年巴黎大会完成新协议谈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中方愿与各方一道,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2015年巴黎大会达成全面、均衡的结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推动巴黎大会取得成功,我们在“贡献”文件中也提出了对新协议谈判的主张。我认为,巴黎大会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需要落实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利马会议明确了新协议应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同时考虑不同国情。下一步,应集中在新协议具体要素中落实“共区”原则。否定或重新解释“共区”原则甚至修改《公约》现有附件,都无助于新协议谈判。

其次,我们特别强调要平衡处理新协议各要素。新协议应在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平衡处理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六个要素,反映国际社会共同的诉求,不能偏废。

第三,维护好各方互信、互信对新协议谈判至关重要。为此,要把握好两个方面:首先要确保新协议谈判的过程透明,最大限度凝聚共识,确保巴黎大会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成果。其次是“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问题。根据华沙会议和利马会议要求,今年各方都将提交“贡献”,巴黎大会前秘书处还将提交综合报告,评估各国“贡献”的整体效果。中方希望各方在提交“贡献”时,显示最大诚意,提出自己最大力度的行动目标。尤其应避免相互指责,甚至强迫其他国家调整“贡献”。如果各国就“贡献”问题讨价还价,将严重妨碍各方互信,影响新协议谈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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