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今后检察机关将作为“公益诉讼人”,参与环境污染、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公益诉讼。个人或企业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公民和行政机构都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
记者获悉,试点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肖玮说,最高检将依据《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
公益诉讼前设置诉前程序
《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还设置了诉前程序。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称,设置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也有利于更多地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
公益诉讼中检方身份为“公益诉讼人”
《方案》明确,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郑新俭介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多重有利因素,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等。
对于公益诉讼被告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此外,方案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会不会案件量爆棚?郑新俭答称,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看,预计不会出现案件量过多的情况。
“试点期间相关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须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案件领域,以重点领域的重点案件为抓手,避免自行其是、全面开花。”郑新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