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如何准确定位政府与NGO的关系?业内专家表示,政府与NGO不应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应该是合作关系。在尊重NGO独立与自由的基础上,政府应与环保NGO合作。
环保第三支力量崛起 NGO揽瓷器活儿还缺金刚钻
无论是草根NGO还是官办NGO,与地方政府关系是一种依附或依赖的关系,缺乏作为独立主体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谈判,或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的能力。
数据显示,我国环保NGO的色彩浓厚,纯民间的不多。我国环保NGO中,官办非政府组织约占37.4%,学生环保社团约占39.5%,草根环保NGO约占14.5%,国际环保组织驻中国机构约占2.6%,港澳台地区的环保民间组织约占6%。
从这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官办NGO和学生社团仍占据大半江山,而作为中坚力量之一的草根NGO则发育迟缓。
由于行政资源有限,地方政府在处理环境公共问题方面经常力不从心,环保NGO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力量。但是,在政策倡导和社会监督的过程中,环保NGO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对于NGO的心态极其微妙:一方面,对于环保NGO在公益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表示赞赏,因为政府在解决诸如野生动物保护、绿化等某些环境问题时有力不从心的时候,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来弥补其不足;另一方面,又对环保NGO的发展壮大心存疑虑,担心一些维权活动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而在NGO看来,NGO登记、开展活动等诸多方面的门槛和限制,导致草根NGO难以发展壮大。
一位国内草根环保NGO负责人,对影响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说法予以了驳斥。“对政府公信力产生影响的根本因素是环境公共问题能否得到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才是最大的隐患。”
与地方政府把所有问题都揽在自己身上又解决不好相比,给环保NGO一个宽松的环境,让其分担处理环境公共问题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如何准确定位政府与NGO的关系?业内专家表示,政府与NGO不应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应该是合作关系。在尊重NGO独立与自由的基础上,政府应与环保NGO合作。服务公众,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管理?
在传统的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中,面对公众的环境要求,政府只是被动地自上而下低限度回应,没有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
如何推动环境治理模式从单纯依靠政府直接控制的“政府主导型”向有效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转变?
在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环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来表示,中国的环境问题仅仅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解决已经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我国环境承载力目前已接近上限,在这个时候,必须增加社会力量的介入,进行社会治理。“我们需要把‘公众参与’转变为‘社会行动’”。
目前,我国环保NGO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二是汇集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论证,为政府决策和立法建言献策;三是针对具体环境污染案件,身体力行帮助弱势群体维权。而实际上,大多数环保NGO发挥作用的方式只局限于第一种,因此,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也相对较小。
北京师范大学讲师严厚福在与政府部门交流时发现,不同的人对公众参与的含义理解也不一样。“我们平常说公众参与,包括了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说参与决策,诸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许可证的发放等。而政府部门在讨论公众参与的时候,他们非常希望公众参与体现在另外一个层面,就是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理解更强调参与决策。“公众不仅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还应该参与相关决策。”严厚福说。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包括决策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两种。
决策性参与是指通过参与对法律、政策和公共决策施加影响,是环保民间社团以及公众与决策者对话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两种方式。
监督性参与是指通过公众监督促使改善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在地方政府环境行为中,可能会出现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或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等现象。同时,在环境监管过程中,由于受利益驱动和信息不对称影响,一方面,监管者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另一方面,污染企业也可能以寻租的方式,通过与监管者合谋而逃避监管。
改变以上情形都需要引入民间环保社团及公众的监督性参与,“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方式就是环境公益诉讼。”胡玉来说。
据了解,为推动新环保法实施,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告诉公众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如何更好地发挥环保NGO的积极作用。
政府如何加强对环保NGO的管理?
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以及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对环保NGO推动环境治理的积极作用认识非常有限。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体现了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如登记审批制、年检审批制等。
一些部门对环保NGO认识不清楚,对于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导致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组织权利和义务时出现严重失衡。同时,民间组织管理相对落后,根据社团登记规定,民间组织注册仍面临重重困难。
目前,我国实行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人为地抬高了非政府组织合法注册登记的门槛,使许多非政府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过于严苛的准入制度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环保NGO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公众支持环保NGO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环保NGO作为社会管理的“第三支力量”可以将分散的公民组织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最终形成了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对于政府如何加强环保NGO的管理,国内许多学者专家都提出自己的观点,比较一致的建议是,在对非政府组织科学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创设备案制度,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的准入制度。登记与否并不是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资格的唯一前提条件,成立非政府组织除了登记之外,多了备案这个渠道。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非政府组织登记之后取得的是法人资格,而备案无法获得法人资格。
业内有专家建议,修改社会团体的相关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NGO如何修炼内功参与决策?
统计显示,2005年底我国环保NGO总数约为2768个;到2008年底在数量上虽然增加了771个,但同期却有46个环保NGO消失。
消失的原因不外有三:一是准入门槛过高,过于严格的登记制度阻碍了NGO的合法化。二是缺乏资金资助,让环保NGO的生存难以为继。目前,只有26%的环保NGO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其中政府发起成立的NGO和学校社团又占78.9%。三是专业人士缺乏,严重制约了环保NGO发挥作用。
环保NGO参与公共治理,首先应该提升自身能力,有针对性地参加培训。
蔡芬芬是浙江省温州医科大学绿枝缘环保协会负责人,也是浙江千名青年环境友好使者之一。她谈到参与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浙江合作伙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NGO能力建设培训暨温州市环保社团能力培训后的收获时表示,参与培训不仅学到了如何更好地经营社团,更重要的是,掌握了破解环保组织发展难题的方法。
环保NGO实现发展还需要一些技巧、方法和策略,怎样和政府部门沟通,怎样与服务的社区以及服务的民众进行交流,怎样与媒体联合,如何整合自身、团体以及周围环境的资源,这些都是环保NGO能否成功的要素。
近几年,各地相继推出针对环保NGO的能力建设项目,力求通过培训,帮助环保公益人才掌握项目管理技能,提升社团管理能力,促使环保民间组织在规范性、专业化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多方互动的过程,推动政府决策的出台和调整需要来自各方的力量。
参与决策,NGO同样有先天优势,如何将优势运用到实践中是目前亟待思考的问题。这就要求NGO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搭建对话和交流的平台,通过多层次、不同利益群体的讨论,减少政府和公众的误解,化解双方矛盾,促使政府和公众达成共识。
这也就意味着NGO参与环境决策绝不能简单地指指点点,必须发出专业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声音,让决策者听到这种声音,感受到这种声音的力度,才能实现双向沟通和交流。所以,NGO迫切需要在专业能力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进行提升。
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在转变职能过程中,更多地获得民间力量的协作十分必要。这要求地方政府更多地了解NGO的工作,与NGO进行定期沟通和交流,而不是持怀疑态度考量他们。
同时,相对于公众,NGO表达意见和声音的方式和方法,应该更加多元。但是,由于NGO对政府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了解不够或不及时,对政策制定的背景不清,没有介入前期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尚未建立组织运行过程中针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以及自身能力限制等原因,导致大多数环保NGO难以参与制定政策。
地方政府邀请NGO参与政策制定时,一些NGO受专业能力不足所限,仅能单一视角提出意见和建议,缺乏全局视角、专业理论和基础数据支持,这些意见和建议往往很难被地方政府采纳。
因此,NGO亟待加强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社会监督的能力。一方面,NGO要加强能力培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以便从更深层次上敏锐地发现环境问题,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另一方面,NGO要建立自身的诚信度、公信度和认知度,树立品牌意识,积累自身的社会资源,以便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更多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