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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20条环保新规 环评时限缩至10工作日

   2015-07-07 青岛日报2130
核心提示:昨天(7月6日),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该局日前印发《关于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服务发展的意见》,涉及三大任务20条新规,着重以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助推企业发展。

昨天(7月6日),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该局日前印发《关于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服务发展的意见》,涉及三大任务20条新规,着重以深化环保审批制度改革为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助推企业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加快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速增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市环保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该意见。

减少环评审批事项。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豁免目录》,对列入豁免名录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减少环评审批办理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初审环节,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由两次受理减少为一次受理,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直接报送环保部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

减少环评审批前置要件。环评审批时,不再将土地预审材料作为前置要件。对暂时未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准或备案文件、规划部门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并联审批,企业在领取环评批复前提供。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初审环节。把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合并为一次受理,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获得试生产批复后,可以按照竣工环保验收规定直接委托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完成后报送环保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取消部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对涉及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不再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根据区环保局现场核查情况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环评文件重点突出项目建设和选址的环境可行性、产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容,精简压缩其他方面内容。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附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技术审查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简化评估流程,除重大环境敏感类项目外,将评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办理。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动审批便捷化。协调市审批服务大厅,加快推进环评审批服务的网络化进程,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等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加强环评审批咨询服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增设咨询服务岗位,开通网上咨询,畅通咨询服务电话,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环评、审批、验收等咨询服务。

优化审批内部流程。建立内部协商制度,对于企业在环评审批等业务办理中涉及环保内部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协调解决。

加大力度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专人跟踪协调服务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在环评审批和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主动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环保法规政策方面的咨询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加大力度服务全市环保产业企业发展。由局领导分工负责,对全市100家废水、废气治理,废弃物处置,环境监测等环保行业重点企业和环保科研院所,加强走访联系服务。

加大力度服务“三创”建设。对涉及“互联网+”、“海洋+”发展战略、创客创业园区、科研机构的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为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提供服务保障。

加大力度做好饮食服务业环评审批管理。制定出台《青岛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饮食服务业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促进饮食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

扩大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定期对我市重点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评价,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公开,为新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公众参与等方式,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加快推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市场化、社会化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促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河长制等已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和目标责任的落实。

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污染物超标排放、环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强化环评机构监督管理。修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优化评分考核机制,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编制时间及修改时限等事项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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