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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黑臭水体何处发力

   2015-07-08 水工业市场杂志 2490
核心提示: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有哪些成熟的治理技术?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 熊跃辉:城市河道的黑臭治理应遵循“外源减排、内源清淤、水质净化、清水补给、生态恢复”的技术路线。

外源减排和内源清淤是基础与前提,水质净化是阶段性手段,水动力改善技术和生态恢复是长效保障措施。

一是外源阻断技术。包括城市截污纳管和面源控制两种情况。针对缺乏完善污水收集系统的水体,通过建设和改造水体沿岸的污水管道,将污水截流纳入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直接排放。对尚无条件进行截污纳管的污水,可在原位采用高效一级强化污水处理技术或工艺,避免污水直排对水体的污染。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技术主要包括各种城市低影响开发(如海绵城市)技术、初期雨水控制技术和生态护岸技术等。水体周边垃圾的清理是面源污染控制的重要措施。

二是内源控制技术。即清淤疏浚技术,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抽干湖/河水后清淤;另一种是用挖泥船直接从水中清除淤泥。后者的应用范围较广。清淤疏浚能相对快速地改善水质,但清淤过程因扰动易导致污染物大量进入水体,影响到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生态风险。

三是水质净化技术。城市黑臭水体的水质净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曝气充氧、絮凝沉淀技术、人工湿地技术、生态浮岛、稳定塘等。德国萨尔河、英国泰晤士河、澳大利亚天鹅河、中国的苏州河等治理中都采用了曝气增氧的方法。

四是水动力改善技术。对于纳污负荷高、水动力不足、环境容量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该技术效果明显。但调用清洁水来改善河水水质应尽量采用非常规水源,同时在调水的过程中要防止引入新的污染源。

五是生态恢复技术。包括城市河道富营养化的控制(关键在于磷的控制)技术、藻类生长人工控制技术,以及水生态修复技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研究员 王之晖:在我国景观水体修复中应用最广泛和有效的是人工复氧技术。

针对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型技术、生物修复技术、人工复氧技术。

物理型技术主要包括截污、调水、清淤等水利工程。这三种物理型技术都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三种技术都受相关条件的限制,从而影响治污效果。如“截污”需要具备完善的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调水”需要有充沛的水资源,“清淤”需要实现外来污染源的有效控制避免后续淤积。

生物修复技术是利用特定的生物(包括微生物:土著或外源微生物以及植物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被污染水体进行修复。但微生物也不能够降解所有的污染物,将生物修复技术应用于黑臭水体治理时,必须与其他环境工程技术如截污、清淤等结合同步进行,否则会由于外源污染物的不断注人,底泥污染物的不断释放影响生物修复的效果,甚至会导致功亏一篑。

目前,在我国景观水体修复中应用最广泛和有效的是人工复氧技术,大量实践证明其是一种有效的工程措施。主要方式包括水力循环曝气、空气曝气、纯氧曝气、投加氧化剂等。

溶解氧在河水自净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单靠天然曝气,河水的自净过程将非常缓慢。关于人工曝气复氧技术的研究,国外大多集中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内近年来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目前该技术已趋于成熟,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原有设备的改进、具体方式的优化或与新技术的结合等方面。虽然河道曝气在国外已经开展了40多年,但在我国,除了在北京、重庆和上海等地的小河道治理中使用过河道曝气技术,尚未在河道大规模综合治理中应用过。

治理城市黑臭水体资金从哪来?有好的商业模式吗?

中国工程院院士、哈工大副校长 任南琪:在当前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的大环境下,PPP模式能够调动社会投资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

目前资金是我国黑臭水体治理的一大瓶颈,为了提高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宽水污染防治项目融资渠道,国家现在推行PPP。在当前水污染防治项目投资回报率普遍偏低的大环境下,我认为这个模式非常好,能够调动社会投资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 吴舜泽:黑臭水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需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多元化融资解决资金需求。

据江苏、浙江、珠江三角洲等地调研,每条黑臭城市河道长度平均约为2-4公里,每公里的治理资金约为2000-4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财政投入、河道资源开发收入、银行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水体综合整治的资金问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研究员 王之晖:从国家鼓励方向看,PPP模式将成为企业参与治水的主流渠道之一。

“水十条”关于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目标明确,可量化、可考核,给地方政府治污施加巨大压力同时,也驱动政府投资环保和购买公共服务。有测算显示,完成“水十条”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5万亿元,社会资本将成为重要来源。从国家鼓励方向看,PPP模式将成为企业参与治水的主流渠道之一。政府和私人组织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企业,建立起政府与社会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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