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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07-09 |255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

环保部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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