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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50%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市县

   2015-07-10 四川法制报1770
核心提示:部分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机械电子项目,改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划分环评审批权限不看项目投资大小,根据环境影响大小确定审批级别;不具备环保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职能

原属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数量再减一半

部分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机械电子项目,改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划分环评审批权限不看项目投资大小,根据环境影响大小确定审批级别;不具备环保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职能

记者9日从省环保厅获悉,《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已在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意见明确,水利工程、市政工程、机械电子等领域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将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原属环保厅审批的项目数量约减少一半,利于环保厅集中精力在重大项目、敏感项目上把好环境关。

记者了解到,2014年,四川省已将4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环保部门,之后总体执行较好。经过这次再调整下放,累计已下放了7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根据意见,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以下两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第一类,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第二类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使用有机溶剂的鞋业制造、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供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转运站、粪便处置工程、核与辐射类项目。扩权试点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第二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其他不由环保部、环保厅和市(州)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意见还要求,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评报批申请。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依据。

环评审批权限,该放的放,该收的收。意见规定,未设立环保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环境保护监管能力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不应赋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职能。过去曾有地方政府对不具备环保监管能力的工业园区赋予环评审批职能,“意见”明确纠正了这种权限下放不当行为。

今年3月,环保部也调整下放了部分环评审批权限,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环保厅下放50%的项目审批权限后,将更好地承接环保部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集中做好重大项目、敏感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环保厅环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过去按照项目投资大小划分审批级别不同,这次划分环评审批权限不看项目投资有多大,主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来确定由哪级环保部门审批。“判断环境影响大小,主要综合考虑项目规模、行业特点以及选址选线的环境敏感性等因素。”

针对大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到市县环保部门,能否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会不会增大环境风险等问题,环保厅环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染重、风险高、关注度高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都保留在省级环保部门,省环保厅将承担起“守夜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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