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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环境监测“造假”光有法还不够

   2015-07-10 中国经济导报2040
核心提示: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环保部7月8日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警告、吊销上岗证、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排污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拘留。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评说:

随着环保监测网络逐步完善,一些违法排污已“习惯成自然”的污染大户,日子越来越难过。因此,一些企业为了逃脱法律的惩处,转而开始在监测数据上动脑筋,企图以伪造、篡改数据来蒙混过关。

监测数据造假不仅误导政府环境管理和决策工作,使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和群众的感受成为“两张皮”,而且使违法企业逃脱应有的处罚、守法企业效仿跟风造假,导致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现象。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不仅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而且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和政府公信力。环保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在企业自律不到位的时候,更多需要外力的推动。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保障,是保护环境的红线,对数据造假必须零容忍。

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新环保法已有明确规定。按照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说,监测数据的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更是将环保部门的这一决心进一步落实。

而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环保部门也应牵头公开招标,确定监控设施的运营维护商。国家可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将超标排污、违反环评、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可对其采取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不予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惩戒措施。

此外,还需扩大环境监测的参与度,引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保监测运行开展全程监督,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面临更多障碍,不仅要使排污企业“不敢为、不能为”,还要推行“阳光排污口”行动,将企业排污口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人人都可随时检测,并与网上公布的数据相互印证。同时还要鼓励公众对企业数据举报、质疑、排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让这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利益链”露出真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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