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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或定新规严惩污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15-07-10 |2040
核心提示: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屡见不鲜,使得投入巨大的监测网络形同虚设。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环保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屡见不鲜,使得投入巨大的监测网络形同虚设。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环保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据了解,庞大的污染排放监测系统早已建成,然而各种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手段也随之而来。此前,有群众投诉南京的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废气超标、污染环境,但环保局监控平台上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却全部达标。后经检查,数据采样的分析仪和数据传输的工控机之间被接入了几根导线,可随意篡改监测数据。2015年6月12日,环保部通报了7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其中数据造假的方法包括拔探头、接导线、放矿泉水桶、修改量程上限等方法。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将禁止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此外,意见稿还建议,设备厂家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厂家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根据意见稿,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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