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决定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4年起,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具体而言,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分成5类。
第一类仅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家,上缴比例提高到25%。
第二类主要为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垄断经营行业,包括中石油、国家电网[微博]、神华、中移动等14家企业,上缴比例提高到20%。
第三类包括钢铁、汽车、运输、其他资源行业等,如中铝、五矿、南车、远洋、中粮等70家企业,上缴比例提高到15%。
第四类包括军工、航天航空、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等23家企业,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等,提高到10%。
第五类为中储粮和中储棉两家公司,利润上缴比例为5%。
2013年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内,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财政部此次发文,是对上述《意见》的落实。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表示,目前的分类架构基本保持了2007年的模式,实行专卖制度的烟草行业以及电信、电力、石化等垄断经营的行业上缴比例相对较高。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企业开始恢复上缴利润。当年方案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等行业适用的最高比例为10%,其他多适用5%,还有部分国企3年内可暂时不上缴。
近几年,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在不断提高,覆盖的企业也在增加。如2012年,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单独提档,上缴利润提高到20%。2012年还将中储棉、中储粮这两家政策性公司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畴,当年免交收益。
财政部列出的这121家中央国有独资企业,仅仅是中央国企的一部分。财政部作为出资人的金融类国有企业,没有列入这个范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金融机构多是上市公司或者股份制经营,股息分红等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跟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利润的这套安排有冲突。
除了上述收入分配改革《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国有资本利润上缴比例也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划。《决定》要求,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际上,中央国企上缴收益的大部分最终仍在央企内部循环,惠及公众比例偏低,一直为外界所诟病。根据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为1058亿元,其中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的仅65亿元,占比6.1%。
当然这一比例也在逐步提升。根据2014年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26亿元,其中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184亿元,占中央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13%,较去年比例有所提高。
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30%的目标,业内有不同的理解。财政界人士多认为,这个比例应该是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即要从今年的13%进一步提高到30%。但也有业内专家认为,这应该是国企利润平均上缴比例,因为国企利润上缴比例是分级次的,未来有些企业或高于30%,有些低于30%。
但有一点是有共识的,即要进一步提高国企上缴利润比例,扩大上缴范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