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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斌:建筑垃圾资源化 政府需要做好多方面保障

   2015-07-20 中国经济导报 2130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委日前制订并印发《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该《计划》对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重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

国家发展委日前制订并印发《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该《计划》对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重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

当前,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过程中,由于我国长期把垃圾处理作为公共事业的扶植配合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今后发挥的余地仍然巨大,因此相关机制政策保障的引导与落实就成为重中之重。中国建筑垃圾产业资源化战略联盟秘书长郭海斌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要从法律、管理、财政税收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重要保障。

健全法律法规体制

记者:一说到政策机制,首先就是法律,您认为我国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法律法规体制是否完善?

郭海斌:我国目前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属起步阶段,在国家政策层面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尚不明确,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现有法规条例和政策措施只有原则性表述,还不具体、难落实。譬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虽然在第四条要实施清洁生产,但只是一般性表述,缺少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定量指标。

记者: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健全完善?可否举例说明?

郭海斌:这其中,当务之急是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尽快纳入法律法规体系。改变以往只注重保障城市市容和卫生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现有相关建筑垃圾管理法规基础上,健全《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更新《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1995年)和原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2005年),结合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条款,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的基础,以及完善各种操作性管理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制度规范,增补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面的法律条文或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法》(或《建筑垃圾再生法》),完善信息公开相关法规。

另外,还需要立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程序和监管范围。对建筑垃圾处置问题的优先顺序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理。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必要性及分类细则,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范围(如倾倒、填埋、进出口等),对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处置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做出实质性,如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由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区分建筑垃圾倾倒存放地址(如生态脆弱区、海洋湖泊等特殊地域)等;且以严格的法律条文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减少废弃物生成量和处置二次污染,鼓励企事业主体开展清洁生产,根本上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

行业组织管理体制

记者: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组织管理机制方面是怎样的情况?

郭海斌: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如何处理就有组织协调问题,比如建筑垃圾怎么收集、由谁组织收集、堆存到哪里、堆存用地由谁解决、由谁提供、建筑垃圾利用工作由谁来牵头、由谁负责组织协调等。 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在现有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现有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和程序,加强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以及运营管理各流程、各环节的组织协调,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手续,使、企业、个人三者利益保持统一。

记者:您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可从哪些方面入手?

郭海斌:现有建筑垃圾管理体制与程序需要。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传统的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的行政许可制度,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的行业准入制度,给予资源化企业相应的消纳权和收费权。要加快建立“源头监督管理、市场化处置利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体制,完善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审批与运输监管等管理程序,强化主管部门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与保障职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中各责任主体的、义务及违规,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源头制度,并按照严格监管执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中的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筑垃圾生产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广大的社会等,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责,按权责对等的原则实施资源化管理。如建筑垃圾生产者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和再利用工作,回收利用企业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并对其中违规的责任主体要加以处罚。

制订正激励的财税扶持政策

记者:在财政税收扶持方面,您认为是否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郭海斌:这是肯定的。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没有达到完全的产业化与市场化的高度,因此国家的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产业发展初期,自负盈亏会让企业无法,也无法使建筑垃圾达到高效的应用,缩减资源化产品的成本又离不开技术上的进步和的经济补贴等,需要由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建筑垃圾产业的发展。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对于财政补贴政策的制订,您有没有具体?

郭海斌: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财政补贴是必须的。建筑垃圾废料本身价值只有经过加工利用处理才产生新的价值。通常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堆存、分拣、破碎、筛分等都需要投入资金。除金属、木制品、拆除后经过清理的砖,通过废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报以外,对于用废砖、废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标准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等附加值都很低,而制造成本却高于天然原料制造的产品,常常使生产者无利可图。为此,各级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及相关企业的扶持,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一些直接经济支持形式,比如发放补助金、给予低息贷款,或补助经常性费用等,再如对专门的建筑垃圾再生机构,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给予贴补,确定合适的经济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它们的正常运营;或给予再生资源产品优惠政策、强制使用政策和补偿政策;完善天然资源使用费调整方法和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制品的政策性补贴方法等。

同时,可以尝试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发展基金。除了给第三方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企业直接补贴外建筑,联合社会投资者成立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基金,深入开展建筑垃圾处置“金”制度,譬如要求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按交纳建筑垃圾处理预留金,向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提供初始建设投资补贴,或将财政资金直接参股第三方治理企业,对社会资金支持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通过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各环节提供部分财政资金支持。

而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来说,提供税费优惠也必不可少。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尽快将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企业纳入全部免除、所得税减少15%的范畴;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通过拨款、低息和无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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