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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15-07-21 巴中日报3080
核心提示:第一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巴中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共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开展节能节水教育实践活动。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目标绩效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共机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综合预算。

第十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量化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范围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等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包括水、电、煤、油、气等内容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支出管理,在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应当分别计量。暂时不能分别计量的要明确专门负责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共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配置专门监测器具进行实时监测,以限制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相邻的,办公区和居住区的能源资源消费要分别计量和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和分摊标准,指定专人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分析。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状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并通报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和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五条各级公共机构应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遵照《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新建建筑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节能状况纳入验收内容,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检查意见,作为工程节能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共机构须持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以及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公共机构在购买政府采购名录中确认的节能产品、设施设备前,应当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实施维修改造时,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再生能源。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当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需要,可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和部分专项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公共机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减少办公用品采购和支出。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和建立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交流等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日常工作。公共机构的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确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节能联络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办公场所、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

(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制冷制暖设施要根据季节气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开关运转时间;

(三)实行照明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四)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时间,办公楼3楼(含)以下停开电梯;

(五)加强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供暖制冷设施机房)、开水间等设施、设备用能情况的重点监测和管理;

(六)严格控制建筑物室内照明、外部装饰照明及景观灯、路灯数量和用电使用时间;

(七)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施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八)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九)安装节水器具,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约能源资源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必须载明节约能源资源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车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车辆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公共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辆能耗。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工作:

(一)按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采购公务用车,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

(二)制定、实施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制度;

(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落实一般公务用车指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

(四)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和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报废制度,按规定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资源消耗定额标准,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节能机构设置、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资源消费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十一)公共机构落实责任、完成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情况。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建议并履行相关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建议由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上报备案的;

(二)已分解下达节能责任目标,但仍未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真实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消费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未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在购买政府采购名录中确认的节能产品、设施设备前,未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的;

(九)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十)未按规定将能源管理合同备案的;

(十一)未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或者未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未按节能整改意见书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巴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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