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煤炭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并通过沈阳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沈阳市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支持清洁燃料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基本无原煤散烧和冒黑烟现象。四环以外的区、县(市)政府所在地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普及率达到50%。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20吨以下(含20吨)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份和灰份的优质煤炭;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出入口道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20吨以下(含20吨)锅炉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另外,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办法》规定,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的煤炭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内煤炭要求:灰份≤15%、硫份≤0.6%、发热量≥27MJ/kg;其他区域:灰份≤20%、硫份≤0.8%、发热量≥25MJ/kg。
承运单位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掺杂使假或被追刑责;优质煤炭享受价格补贴;抽检煤质不收费。
《办法》明确,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