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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环保组织都叫中环联

   2015-07-23 华商网2160
核心提示: 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媒体所提炼出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一大亮点。

我国首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强调,环保部门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此外,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7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媒体所提炼出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一大亮点。这分明表明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部门会站在公众一边,环境公益官司还没打起来,公众和环保组织这边就已经有了相当得力的同盟军,这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号称“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今年起实施,其中因为首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让人期待有加。公开报道中,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发起了几起诉讼,其中影响最大的要数新环保法实施后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即3月份向山东德州市中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在后续的报道中,污染企业关停搬迁。这里要说明的是,振华公司长期污染,企业经营困难,大有点破罐子破摔的样子,这使得环保部门几近无计可施,此种情况下,中环联便提起公益诉讼“救驾”,可以说,基于中环联与环保部之间天然的特殊关系,双方完成了一次漂亮的接力,这里面,既有环保部支持环保组织的成分,更有环保组织支持环保部的因素。

但并不是所有的环保组织都能如中环联和环保部这般配合默契,因为,这两者之间“亲如一家”的特殊关系,在环保执法时更类如“梯队”的态势,这是别的环保组织所不具备的。进而,一个问题是,其他的环保组织能获得怎样的支持呢?

这里能够大致说清楚的一点是,基于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框架,并不是所有的环保组织都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新环保法中把公益诉讼限定于“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据业内人士估计,符合新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大概就300家左右。

换句话说,环保部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是要支持这300家左右的环保组织。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式艰辛起步阶段,这300家本身也扮演着探路者的角色,新环保法实施半年来,尚未见到有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但媒体以及专家却在铺陈环保组织依然面临着诸如专业性不足、诉讼费用高昂等各种困难。就现实来说,中环联与环保部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相互支持系统,而300家左右的环保组织才算是迎来了“友军”明确支援的信号,至于如何支援,还有待磨合,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要往前走,要成长起来,必然需要这300家左右的环保组织的同步成长。正所谓“有困难,找组织”,某种意义上,环保部表态支持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道理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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