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列入以下范围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一星级要求:
(一)政府机关办公建筑;
(二)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
(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
在规定了纳入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范围的建筑类型的同时,通知还强化了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上四类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