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江苏省南通市实现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截至目前,我国陆续出台了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为了帮助更多纳税人进一步了解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期《南通日报》地税专版专门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购置新能源汽车税收有减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的共同责任。最近,市民王先生想买辆新能源汽车,听说国家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这一政策的具体细节。
接到咨询后,南通地税局税务人员耐心向他解释,根据《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的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和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给予了新的优惠政策。从免税范围看,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都不用征收车船税;对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本身就不征收车船税。享受税收优惠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具体标准看,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必须是铅酸电池以外的电池,也就是说靠铅酸电池驱动的低速电动车不在免税之列;二是对新能源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作了规定,必须达到标准方可免征;三是对于节约能源乘用车,新认定标准有了排量限制,节约能源乘用车排量需在1.6升以下(含1.6升);四是对于节约能源车船有了污染物排放要求,综合工况燃料消耗标准也更加严格。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因此,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车辆购置税。
听完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王先生开心地笑了:如果购置一辆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价值10万元的新能源家用轿车,可免征1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同时每年还可减免360元的车船税。
综合利用资源税收有支持
前不久,崇川区某再生资源公司的杨会计来到市地税局咨询,企业2014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南通地税局税务人员热情接待她,并告诉杨会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杨会计所在的公司2014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减计收入”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都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环保项目可享税收优惠
近来,市区某公司总经理钱先生准备投资一项环保项目,初步打算在港闸投资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为此,钱先生来到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但是,如在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进行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务机关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执行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
2.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污水处理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公共”,也就是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垃圾,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所得有优惠
市经济开发区的化工企业较为密集,工业节能环保项目的需求量较大。开发区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张会计最近了解到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张会计通过南通地税外网12366在线交流进行咨询。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
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果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等多项条件,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条件;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