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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

   2015-07-29 云南低碳经济网2190
核心提示:为推进交通行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节能工作管理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行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节能目标:“十一五”期末,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货汽车汽、柴油综合单耗下降到每百吨公里8公升;营业性内河运输船舶燃料单耗下降到每千吨公里35公斤。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对云南省交通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用能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成立节能管理领导机构作为能源管理决策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节能管理领导机构,应研究和制定本行业或本单位的节能具体工作措施,布署节能工作任务,协调分析和解决有关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单位节能管理领导机构应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完成各项节能工作任务,其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换。

第七条 每年6月10日—16日为节能减排宣传周,各单位必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并在7月20日前将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周活动情况书面上报“厅节能办”。

第八条 “厅节能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省人民政府、省交通厅节能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我省交通行业节能实施意见、管理办法和奖惩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各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厅节能目标的实现。

(三)负责收集、汇总全厅能源消耗量统计报表、能源分析资料,并报送上级节能部门。

(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每个交通人的节能思想意识。每年将采取各种方式对节能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组织开展节能科技专项活动,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改造, 对有成效的节能研究成果,组织推广运用。

(六)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全厅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明确编制“节能篇”,“厅节能办”应参与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能源消耗总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厅节能办”对节能篇进行独立评估和审查。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十条 “节能篇”的编制应认真贯彻国家节能方针、政策、交通部及行业相关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在工程项目设计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装备,要以国内外先进的能源标准作为编制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节能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主要工序流程采用的节

能技术、新工艺及其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耗能总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及主要工序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计算出新建工程依据工程情况与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相对比;改、扩建工程就工程进行前后能耗指标的分析比较;

(六)主要节能措施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对于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严格准入条件,合理控制车辆运力增长。

第十三条 技术落后、单位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进入交通行业。淘汰老旧车、船,推进建立主要耗能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发展高效低耗的新型运力,选用节能型车辆、船舶,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办法。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职工的节能意识,确保本单位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准确、及时上报能源消耗量统计月、年报表,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资料每半年上报一次(分为上半年、年度)。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报表数据应填写清楚,具有逻辑性,内容填记完整、无遗漏,台帐、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六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厅政策法规处(厅节能办),省交通厅每年七月进行一次抽查,年底对照“节能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检查考核按交通厅与责任单位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方法按“节能目标责任书”百分制打分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94分(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纳入问责处理。

第二章  节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交通厅设立节能奖,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评奖由厅节能办组织考评,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评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优秀奖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十四条 节能突出贡献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厅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考核总分98分(含98分)以上,各项节能工作全面完成。

(二)本单位能源单耗指标为省交通行业领先水平,当年燃料单耗指标比厅下达的节能目标降低10%以上。

第二十五条 节能优秀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厅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节能目标考核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各项节能工作全面完成。

(二)本单位能源单耗指标为省交通行业先进水平,当年燃料单耗指标比厅下达的节能目标降低5%以上。

第二十六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实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 参加节能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奖申报表;

(二)节能先进事迹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厅评为节能突出贡献奖、优秀奖、先进个人奖的单位、个人,由厅推选参加云南省节能突出贡献奖、优秀奖、先进个人奖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节能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厅收回奖金和证书(牌),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3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考核,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单位完不成当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并通报批评;连续二年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并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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