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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2015-07-30 天津日报1910
核心提示: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1527号)和《天津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针对2015年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1527号)和《天津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针对2015年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工作方案》、《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关于治理环境污染专题会议纪要》(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纪[2015]2号)及《天津市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坚持清洁能源替代与清洁煤(无烟型煤)替代并举、疏堵结合,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实现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全覆盖、全替代”。

二、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共分为五大领域:一是农村生活散煤,即农村地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二是农业生产散煤,即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及养殖用煤;三是城市家用散煤,即城市地区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四是商业活动散煤,即全区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餐饮、洗浴等用煤;五是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即全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用煤。

三、治理目标

截至2015年底,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具体目标为:

(一)城市地区(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覆盖率及替代率达到100%。

(二)农村地区(除属于城市地区的各街道、村)农业生产散煤、商业活动散煤、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由无烟型煤等清洁煤替代,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覆盖率及替代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散煤全部由无烟型煤替代。

四、重点任务

(一)衔接企业,完善清洁煤配送网络按照“厂家配送,运煤到村,封闭运行”的原则,依托清洁煤生产企业自有的配送体系,将清洁煤直接运送至村,由清洁煤生产企业完善车辆、人员等配送队伍,满足清洁煤配送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设置临时供应点,满足群众需求。各有关单位为其衔接村委会提供帮助支持。

(二)确保完成农村生活及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工作如实摸好底数,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确保农村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煤及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及养殖用煤覆盖率及替代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三)更换农村炉具,满足无烟型煤使用需求民用无烟型煤需配套先进民用无烟型煤炉具使用,以充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户使用先进民用炉具的积极性,满足农村地区无烟型煤使用需求。

(四)淘汰城市家用燃煤设施,推动清洁能源入户积极推进城市地区的家用燃煤设施淘汰工作,更换先进的电、气、热泵等清洁能源取暖装置,并推动液化石油气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地区散煤用户的取暖、炊事问题,对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用户由无烟型煤替代。

(五)更换商业活动、单位食堂炉具、灶具设施城市地区的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食堂需拆除原有燃煤设施,更换电、气等清洁能源炉具、灶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不具备更换条件的应使用无烟型煤替代。

(六)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依据市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东丽区相应配套措施,增强清洁能源和无烟型煤的市场竞争力,确保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联合执法,强化监管各有关单位需对生产、储存、运输的无烟型煤质量、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情况。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走街串巷等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的燃煤炭的行为。联合执法,确保住户、农户、商户、机关按照散煤替代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与清洁煤,堵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煤生产、运输、使用的渠道。

五、责任分工

(一)成立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主持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建委、农经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运管局、环保局、财政局、规划东丽分局、国土东丽分局、房管局、公安东丽分局、交管东丽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明确分管领导作为分指挥部领导成员、相应科室的科级干部作为联络人,5月中旬完成名单的报送工作。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下设九个组:综合组、农村生活散煤治理组、农业生产散煤治理组、城市家用散煤治理组、商业活动散煤治理组、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组、宣传组、监督检查组、资金保障组。

1.综合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全面协调各项工作,制定东丽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衔接做好我区考核工作;定期召开分指挥部联络人会议,考核工作进展,做好统计及报送进度信息等。

2.农村生活散煤治理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东丽区农村生活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

3.农业生产散煤治理组:由区农经委牵头,其他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东丽区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推广政策措施;推广先进民用无烟型煤炉具,组织炉具及无烟型煤生产企业为我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使用培训;配合相关单位推广清洁煤。

4.商业活动散煤治理组:由区商务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东丽区商业活动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应推广政策措施。

5.城市家用散煤治理组:由区建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东丽区城市家用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推广政策措施;淘汰、关停原有燃煤设施;配合推动原有燃煤设施的淘汰和改造。

6.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推动东丽区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治理工作,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应推广政策措施。

7.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农经委、建委、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配合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8.监督检查组: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牵头,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商务委、环保局、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交管东丽支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配合。全面负责清洁能源、无烟型煤的生产、储存、配送中的质量监管及环保监督工作,加强执法;按照散煤替代要求,对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煤的情况进行监管。

9.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配合。会同东丽区散煤分指挥部各小组研究制定补贴政策,按比例筹集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到位,接受监督审计。

(二)各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各街道是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具体推动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将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分解到村和居委会,逐级落实到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配合推动原有燃煤设施的淘汰和改造;加强执法,对辖区内散烧煤炭行为进行监管;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六、计划安排

按照市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要求,区散煤分指挥部需按以下阶段完成相应工作。

(一)实施方案制定阶段(2015年5月底前)

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分指挥部各工作组通过调查摸底制定科学、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分指挥部综合组汇总。各工作组及街道按照责任分工,向区人民政府递交目标任务责任书。

(二)推动落实阶段(2015年5月~10月)

配合推动原有燃煤设施的淘汰和改造,更换清洁能源炉具、灶具,推动落实各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力争6月份开始配送无烟型煤,6月底前完成全区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

(三)自查总结及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2月)

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分指挥部按照目标任务,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总结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分指挥部对各工作组、各街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保障机制

(一)建立制度,强力推动

建立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分指挥部联络制度。

1.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月例会及旬调度会,月例会由副总指挥主持,分指挥部各领导成员出席,汇报相关情况;旬调度会由综合组主持,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报送制度(周报表):各工作组每周总结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表格),报送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分指挥部综合组;分指挥部综合组汇总后及时上报。

3.考核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逐个阶段抓推进,逐个阶段抓落实,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具体任务。

(二)加大宣传,做好服务

超前谋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区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环保意识。组织企业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

(三)落实资金,确保供应

农村散煤治理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市级、区县补贴资金2:1:1的原则筹集资金。资金保障组按比例筹集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保障各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考核,责任追究

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分解到街道、村,并逐级落实责任人。及时报送散煤治理工作情况,对推动工作得力、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街道及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宣传、表彰;对完成目标任务进度滞后、组织推动不力的部门、街道予以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追责情况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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