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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强化节能环保支柱地位

   2015-08-02 中国节能网2400
核心提示:8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要保持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意见”昨发布,明确2015年要成国民经济新支柱产业

8月1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要保持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新华社昨日评论称,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持续推出的又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大举措。

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上述《意见》指出,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的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

突出支柱地位

《意见》还要求,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全面提升;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事实上,在该《意见》发布前,中央层面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上已出台多项文件和规划,如《“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环保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与这些文件和规划显著不同的是,《意见》对节能环保产业支柱型产业定位的强化。

赛迪投资顾问业务总监黄武俊表示,李克强总理近期提到两个支柱型产业,一个是信息消费,另一个是节能环保产业。《意见》从产业方向、技术发展和后期保障对环保产业给出了总体的指导,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支柱型产业更加明确化。

2012年5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产业即被要求“加快形成支柱产业”。

之后发布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对节能环保产业“年均增速在15%以上”和“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的目标亦有提及,并使之“成为新兴支柱产业”。

而此次《意见》明确要求,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

产业聚集地或有突破

对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意见》也提出一些新的措施。

比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到“需求牵引,工程带动”,“法规驱动,政策激励”。

黄武俊称,“工程带动”透露出的信息是,未来节能环保产业或将通过重大工程和重大环保产业基地的建设来推动产业化。

在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上,《意见》提出要推广高效锅炉,扩大高效电机应用。到2015年,发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高效锅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建设15到20个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基地。

“我们观察到,节能环保产业聚集地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成功的还是比较少的。这次明确提出了几个细分的产业基地,未来节能环保产业产业聚集地会有所突破。”黄武俊说。

此外,《意见》还要求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其中除了对节能服务产业和环保服务产业提出了鼓励措施外,还提出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黄武俊说,节能环保产业有三大领域,即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服务,再制造服务业原本包含在资源循环利用中,而此次将其独立出来,一方面可能是体现对再制造服务业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呼应发改委在循环经济上的相关措施。

《意见》还明确提出,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理事长王世汶表示,在节能环保产业一些领域,政府并没有向民营资本开放,企业要进入还比较困难。

节能环保业9大激励约束措施

健全法规标准。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完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节能环保执法。

强化目标责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

拓展投融资渠道。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推行市场化机制。建立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试点。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服务项目。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

开展生态文明先行先试。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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