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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5-08-05 中国节能网2430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集中推广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

针对新建建筑,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并在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集中推广。

对具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采用的节能技术、设施等信息,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进场验收。

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条例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其中,明确提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城市综合体、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同时,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大型住宅区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条例规定,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项方案,专项方案要包括建设目标、初步技术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公示绿色建筑等级、节能、节水等指标;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企业开发“绿色建筑”可减税

条例提出,企业开发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购置并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节能节水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条例还规定,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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