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只是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而地控点监测事权还在地方政府,其监测数据用于地方政府考核下级政府,这也符合‘谁考核、谁监测’的改革原则。”一位环保部官员分析。
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根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已经就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事宜与财政部达成一致,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
“所谓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并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都上收至中央政府,而是说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中的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给中央政府。”环保部监测司司长罗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这一事权本来属于中央事权,所谓上收本质上是一种回归。”
“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并争取下半年出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方案》,将明确未来三年内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三步走’的具体操作方案。”罗毅介绍。
上述改革只是环境监测改革的一部分。2015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该方案近期即将由国务院印发。
上收的只是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
罗毅解释,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依据的是“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环境质量考核,那么国控点监测就应该由中央政府负责。
“实际上,过去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名义上归中央,但实际上支出责任却在地方,处于事权与支出责任不一致的状态。”罗毅分析,在操作层面,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由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通常中央财政给其提供很少的补贴,其运行和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地方财政来保障。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在地方、考核在中央”的局面,而有些地方行政部门出于考核的压力可能会产生干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冲动,因此,难以避免会产生一些数据造假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从干预的方式来看,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段: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随意篡改监测数据;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设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因此,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势在必行。“需要强调的是,只是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而地控点监测事权还在地方政府,其监测数据用于地方政府考核下级政府,这也符合‘谁考核、谁监测’的改革原则。”前述环保部官员分析。
以北京空气质量监测为例,国控监测点共有12个,市控监测点共有35个。事权需要上收的只是前者,而后者的事权将依然保留在北京,具体由北京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监测。
“国控点监测的事权上收到中央后,并非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接负责运行和管理,而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去运行和管理,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避免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罗毅分析。
环保部监测司副司长朱建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不同于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事权依然在地方政府,并未上收中央政府。
“三步走”方案初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环保部已经初步制定了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三步走”的方案。
“初步考虑,今年年底前,争取完成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2016年,同时推进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到2017年底,争取完成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罗毅透露。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介绍,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与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和完善是同步推进的。
据其介绍,在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里,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是最为成熟的,目前全国已经完成1436个国控点的建设和运行;地表水质量监测网络还有待完善,目前已经完成了972个国控点的建设和运行,计划将国控监测点的数量扩充至3200个左右;土壤质量监测网络最不成熟,当下环保部正在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工作,辽宁、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已完成点位布设。
“需要指出的是,上收的水环境国控点监测事权仅仅限于地表水,并不包含地下水。”朱建平解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职责在国土与水利部门,两部门正在推进建设全国地下水监测网。
环境保护部规财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环保部已在上述改革的资金保障方面作出安排,25亿元中央集中排污费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之一就是保障监测事权上收工作。
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在国控点监测事权上收给中央政府后,国控监测点将交由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但这也未必能够完全杜绝数据造假,因为第三方机构也可能像地方政府一样去造假,这就要求国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
目前,环保部已经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技术判定细则》,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预计这两份文件将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