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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环境质量监测站 考核不合格不拨付运营费

   2015-08-10 中国环境报3100
核心提示:山东省莱芜市日前制定《莱芜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及时准确。

山东省莱芜市日前制定《莱芜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及时准确。

根据《办法》,莱芜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考核自动监测站运行状况和监测数据质量,定期审核运营单位运营情况。各区环保局协助市环保局对本区自动监测站运营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及时报告数据异常情况。

莱芜市环保局每月考核运营单位绩效情况,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运行维护等3部分内容。

绩效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拨付全额运营费;80分(含)~95分的,按实际考核得分比例拨付运营费;设备运行率、数据准确率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者绩效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拨付运营费。单站设备运行率必须高于90%,准确率必须高于80%,否则不予支付运营费用。

第三方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存在修改正常设备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处以两倍全额月运营费罚款;第二次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终止运营合同、取消运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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