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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泥企业排污权核定说起……

   2015-08-14 中国水泥网2260
核心提示:近日“龙岩市环保局关于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的消息发布,之前在5月14日~7月28日间,龙岩市环保局还公示了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等7家水泥企业11条生产线排污权核定情况。

近日“龙岩市环保局关于漳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的消息发布,之前在5月14日~7月28日间,龙岩市环保局还公示了福建蓝田水泥有限公司等7家水泥企业11条生产线排污权核定情况。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在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现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工作正在进行。福建省环保厅制定了《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从公示11条生产线排污权核定情况看,除了核定生产线初始排污权外,还同时核定了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有可交易排污权的有效期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

按《办法》规定,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额度内,依法取得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绩效排放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放量进行比较后取小值。其中,污染物绩效排放量是根据排污单位适用的现行排放标准,以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绩效排水(气)量计算获得。由于要“取小”。所以从公示11条生产线情况看,生产线初始排污权相对存在有不算太大的差异。

按《办法》规定,可交易排污权是指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采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通过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强化管理、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淘汰或关停等方式,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为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不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在11条生产线间,可交易排污权差异有点大。同规模级别生产线,年可交易氮氧化物少的没有或只有130吨,多的高达1834吨,甚至超出初始排污权50多吨。在年可交易氮氧化物中,有的全是二类可交易排污权,有的全是一类可交易排污权,有的是两者兼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4500吨/日熟料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线(红狮二线)、华润(252.86元/吨,0%)水泥(龙岩雁石)有限公司、华润水泥(龙岩)有限公司和国产实业(福建)水泥有限公司4条生产线二类可交易排污权占了85%以上,最高的为100%。这就意味着,不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可交易排污权是大头,企业所削减的可用于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现阶段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主要(或全部)无偿用于本单位(集团)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或出售获利。对于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则需缴纳出让部分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按《意见》和《办法》规定,合理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以及减排措施完成时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认。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次年起5年内出售,其中“十二五”以来至《意见》实施之日前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应在《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内出售,逾期作废。这11条水泥生产线可交易排污权指标都是“十二五”以来至《意见》实施之日前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在2019年5月22日之前出售,企业才能得利。

按《办法》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通过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相关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可交易排污权根据减排措施完成前的允许排放总量(按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核定),及减排措施实施后企业正常运行可稳定达到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进行核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排污量下降的,不予核定可交易排污权:(一)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以及停产但未正式关停的;(二)生产工艺无实质技改提升,仅改变原料或燃料品质的;(三)仅部分时段正常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四)仅部分时段改用清洁能源的;(五)其他无法长期稳定减少排污量的。

《意见》明确,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全面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按福建省解读,根据国务院规定,要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以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现阶段,福建省现有企业只需要缴纳出让部分的初始有偿使用费,没有出让的部分暂不需缴纳。这条政策对水泥企业相对宽松。前刚有报道,与福建相邻的省内有的市,收取初始有偿使用费,且一收20年。从这点上,地处福建水泥企业应该很知足了。

还应指出的是,在《意见》中规定,排污单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作为企业在可能通过出售排污权获利的同时,也要知道,如果超出排污总量时要承担的责任。降低生产负荷、减少产品产量,以及停产但未正式关停的减排量与交易无关,但临时出现超量排放时,就得去短期租赁排污权,而不是排了就排了,且《意见》明确,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意见》还明确,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这说明,企业时时都要谨慎,保持环保设施与主生产设施同步稳定运行。

《意见》明确,在《意见》实施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的,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时,企业必须在新标准实施所设定的过渡期内,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否则企业将承担超出总量排污的后果,福建省对此解读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均属违法。视情节情况分别处予罚款、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等处罚,还可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理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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