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节能网获悉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以下是详情:
为全面推进我区2015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结合“十二五”前四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当前实际,制定全区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十二五”各项指标任务要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二、控制指标和基期基数
(一)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基期基数。本计划编制基期为2014年,以2014年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为基数。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1.98万吨,比2013年22.19万吨下降1.0%。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1.7782万吨,比2013年11.9878万吨下降1.75%;氨氮排放总量为1.66万吨,比2013年1.7万吨下降2.3%。 其中: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总量1.4515万吨,比2013年1.4901万吨下降2.5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37.71万吨,比2013年38.97万吨下降3.25%;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40.40万吨,比2013年43.74万吨下降7.63%。
三、2015年削减指标及工作任务
(一)“十二五”全区污染物削减计划总目标:根据国家确定的宁夏“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为: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6万吨和1.7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6.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6.3%)和8.0%(其中工业和生活削减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6.9万吨和39.8万吨以内,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6%和4.9%。
(二)2015年度全区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根据2015年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减排措施,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2.29万吨以内,与2014年相比增长1.4%,与2010年相比削减7.2%,(其中,工业加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08万吨,与2014年相比增长2.6%,与2010年相比削减9.1%);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67万吨以内,与2014年相比增长0.6%,与2010年相比削减-8.2%(其中,工业加生活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47万吨,与2014相比增长1.4%,与2010年相比削减-8.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6.88万吨以内,与2014年相比削减2.2%,与2010年相比削减3.7%;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8.79万吨以内,与2014年相比削减4.0%,与2010年相比削减7.1%。全面完成“十二五”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三)“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到2015年底,全区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重点建制镇要全部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污水处理率达7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等重点企业工业技术改造及废水治理力度。各地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强度均要下降50%;实现5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所有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2015年年底前,35t/h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建成脱硫设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四)2015年污染物削减计划目标及任务分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宁东管委会签订的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各地污染减排工作实际,自治区将“十二五”减排任务目标及2015年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1、附件2。
四、重点项目分解
(一)银川市重点项目(126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54个。其中:火电机组进行脱硫增容改造9个、火电机组加强管理提高脱硫效率1个,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19个,新建脱硫设施1个,取消烟气旁路11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7个;石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1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加强管理5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8个。其中: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15个(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1个,新建污水处理厂1个,水量增加1个,结转1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11个);再生水项目2个(含新建再生水厂1个,结转1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54个。
(二)石嘴山市重点项目(51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4个。其中:火电机组进行脱硫改造3个,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5个,新建脱硫设施8个,取消烟气旁路3个;钢铁行业新建脱硫设施3个,脱硫设施稳定运行1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加强管理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2个。其中: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9个(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个,新建污水处理厂1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6个);再生水项目2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15个。
(三)吴忠市重点项目(143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2个。其中:新建脱硫设施1个,加强管理提高脱硫效率2个,新建脱硝设施4个;加强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8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5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加强管理1个,新建脱硝工程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7个。其中: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13个(含新建污水处理厂1个,技改3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9个);新建再生水项目1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2个,结构关停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104个。
(四)固原市重点项目(43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5个。其中:火电机组进行脱硫增容改造2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2个;水泥脱硝项目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4个。其中: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7个(含污水处理厂技改1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6个);新建再生水项目2个;淀粉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15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14个。
(五)中卫市重点项目(79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2个。其中:火电机组加强管理提高脱硫效率2个,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1个,取消烟气旁路3个;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稳定运行2个;大型工业、采暖锅炉烟气治理4个;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工程加强管理6个;结构减排项目4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4个。其中: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11个(含新建污水处理厂3个;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8个);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2个;结构关停1个。
3.农业源减排项目43个。
(六)宁东地区重点项目(27项)。
1.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26个。其中:火电机组进行脱硫增容改造5个、火电机组加强管理提高脱硫效率2个,火电机组脱硝设施稳定运行12个;新建脱硫设施3个,取消烟气旁路2个;有色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1个,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1个。
2.废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1个,为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五、重点工作
(一)全面完成“十二五”目标责任书各项量化指标要求。2015为“十二五”减排工作收关之年,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管委会和各地级市要对照国家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减排任务要求进行认真梳理,对照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分析,进一步细化减排任务要求,要确保辖区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再生水回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治理率等指标必须完成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强化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确保辖区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农副食品、生物制药、矿山开采等重点行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建制镇要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证稳定正常运行,全面完成“十二五”国家目标责任书中的122项重点减排工程。较2010年,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在2015年要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以上。
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孰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2015年底前,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十二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各项量化指标要求落实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厅局。
(二)全面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全部氮肥企业投运氨氮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程,完成盐、同、红三县污水处理厂改造,完善辖区污水厂污泥处置,全面完成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稳定正常运行;钢铁行业全面进行脱硫设施建设,现役火电企业全部取消烟气旁路,石化行业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重点减排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全面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21个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承接东部产业转移项目必须坚持节能环保高标准,坚决禁止污染产业、高耗能项目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我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环评审批前置,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重点地区及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其他地区实行等量替代。加强煤质监管,强化监督检验,严禁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15%的劣质煤炭。加强环保、发改、经信、农牧、公安等多部门联动。2015年,继续淘汰关停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企业,关停能耗与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与自治区排放标准的燃煤纯冷凝自备发电机组及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全面关停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及以废纸为原料的年产1万吨以下造纸生产线。推进火电、煤化工8个重点行业后评估,提升行业污染减排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四)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2015年,银川市和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全面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加强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监管,规范炉内喷钙设施和脱硫塔建设;对35蒸吨以上大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进行全面调查,逐步开展脱硫技术改造;破解固原地区淀粉企业废水治理难题,完成万吨以上淀粉企业污水治理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强化黄标车源头管理,强化黄标车执法管理,采取逐步扩大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加强联合检查、执法管理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报废车辆进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严格黄标车、无标车上路行驶,限制外省区黄标车流入我区。做好行政区域内注册黄标车数量排查统计工作,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完成国家及自治区2015年下达“黄标车”淘汰任务数。加快车用燃油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检验,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
(六)推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加快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污染防治,鼓励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畜禽养殖场(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全面建设和配备畜禽养殖排放物集中处理设施,逐步推行畜禽粪便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面完成“十二五”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农垦集团公司。
(七)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完善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备电厂、水泥厂、钢铁等行业在线设施和中控系统建设,提高在线监控设施管理水平。结合新环保法实施开展全区环保大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企业处罚力度,严格查处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对违法行为零容忍、重打击,促进企业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为减排核算创造有力条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提高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监管水平。加强自行监测信息发布运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及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及时按要求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自动监测传输率达到75%、自动监测公布率达到80%、监督性监测公布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八)推进污染减排创新。全面完成自治区及五市、宁东基地大气环境容量和水环境容量研究工作,建立管理平台,为自治区政府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提供依据。争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尽快获批,修订完善全区交易试点方案,制定相关交易规则,推动我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六、保障措施
(一)制定计划、分解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严格制定2015年减排计划,与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签定减排目标责任书,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告国家、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点减排项目。按照《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切实抓好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跟踪检查及预考核三个环节,认真落实市县政府“一把手”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以倒逼方式确保“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二)明确任务、合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是减排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污染减排,努力形成政府领导、环境保护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减排计划的要求,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减排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作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减排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减排进展情况,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完善奖惩,严格考核。严格认真落实《自治区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宁政发〔2012〕174号)精神,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考核,认真落实市县政府“一把手”绩效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兑现奖惩。在完成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的同时,对“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开展评估。年度综合考核及“十二五”评估结果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和依据。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坚决实行区域、行业和企业限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实行绿色电力调度,完善和实施污染减排动态监控全面量化管理,按季度分析各市县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与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时进行预警和调控。
(四)加强资金保障。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财政要将减排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向资金安排规模,促进重点企业和职能部门完成年度和“十二五”减排任务。自治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污染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减排“三大体系”,鼓励、引导企业与社会资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总量减排投入机制。
(五)强化环境执法和责任追究。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加强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企业实施按日计罚,确保已建成投运的减排工程正常发挥减排效益,为减排核算创造有利条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作到“应收尽收”;要加强对在线监测设施、中控设施的监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安装到位、验收到位,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备电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中控设施必须进行全面改造,设施建设和数据保存全面达到国家要求,提高在线监控设施管理水平,严格查处在线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认真开展宁东地区污染源调查,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试点工作,提高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监管水平。
(六)加大宣传,强化培训。加大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势的污染减排工作宣传,大力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污染减排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给予宣传报道,对污染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行为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